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 2006 年5 月23 日,上午9:00 开会,会期半天。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2 号通讯大厦本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出席对象:
    (1)、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2006 年5 月17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3)公司邀请的嘉宾及有关工作人员。
    二、 会议审议事项
    1. 公司2005 年度董事会报告;
    2. 公司2005 年度监事会报告;
    3. 公司200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公司200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见董事会决议公告);
    5. 公司2005 年度报告;
    6.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见附件一);
    7. 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见附件二);
    8. 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候选人名单见董事会决议公告,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三、有关声明见附件四)。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计投票制。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无误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9. 审议第三届独立董事酬金的议案(具体见董事会决议公告)
    三、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或以用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公司联系电话:0755-26506648,26506649 传真:0755-26506803邮政编码:518057
    2、登记时间:2006 年5 月18 日、19 日、22 日三天,上午9:30—11:30,下午2:00—4:30
    3、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科丰路2 号通讯大厦五楼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4、登记和表决时需提交的文件: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登记截止日证券商出具的股份证明(交割单)办理登记手续;
    (2)国家股、法人股股东持法人单位证明、证券帐户卡、法人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受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委托人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见附件六:授权委托书)
    5、参加会议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4 月18 日
    附件一、由于本次修订内容较多,这里只介绍主要修订内容,投资者可以登陆巨潮网查阅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全文《公司章程》的主要修订条款说明
    一、 关于第三章“股份”的修改
    1、在“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中,增加了“增加资本的方式”。除原《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可采用公开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外,本次修订增加了“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
    2、在“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中,增加了“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原《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和“与其他公司合并”两种情形外,本次修订增加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和“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情形。
    3、在“第三节股份转让中”,修改了发起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发起人的禁售期由原来三年改为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原来“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改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和“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明确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买入后6 个月内又卖出(或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本公司股票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有责任收回该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30 日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关于“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的修改
    1、在“第一节股东”中增加了如下关于股东诉权的规定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撤销决议的诉讼。
    (2)股东代位诉讼的权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监事会未履行股东上述请求,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中,规定若干担保事项、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规定了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规定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3、新增加“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专门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修订明确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和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次序和程序。并在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中按召集人的不同,分别规定会议主持人。
    4、在“第四节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中,增加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股东有提案权,同时不再限制在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出临时提案。规定了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除了可以增加持有公司3%以上股东的临时提案外,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提案。
    5、在“第四节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中,股东大会通知时间由原来的“三十日”缩短为年度股东大会二十日,临时股东大会十五日,且提案内容必须在通知时全部公告。
    6、在“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中,规定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7、在“第五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中,规定股东通过网络、其他方式和现场投票的,以现场投票为准,通过网络和其他方式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三、关于“第五章董事会”的修改
    1、在“第一节董事”中,增加规定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在“第一节董事”中,关于董事忠实和勤勉义务,增加了“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等义务;董事违反忠实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在“第三节董事会”中,规定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股东要求时,应召开临时董事会;规定非关联董事不足3 人时,董事会不得对关联交易作出决议,必须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4、删除了原章程中“董事会秘书”的具体规定,该部分内容从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的修改
    1、在“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中,取消公司应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规定。
    2、在“第二节内部审计制度”中,明确规定,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3、删除原章程中对外担保一节。
    4、增加了利润分配政策一条 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50%,如果少于该政策的利润分配提案,应该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五、其他修改
    1、根据新《公司法》,相应扩大监事会的监督权限。
    2、根据新《公司法》,相应修改了公司分立、减资和清算的程序,不再规定公告债权人的次数,缩短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的清偿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附件二:由于本次修订内容较多,这里只介绍主要修订内容,投资者可以登陆巨潮网查阅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全文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主要修订条款说明
    1、本次修订,章节顺序按照股东大会的流程重新排序,并对过程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此次修订后,使本议事规则更具有操作性。
    2、在“第一节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股东大会通知时间由原来的“三十日”缩短为年度股东大会二十日,临时股东大会十五日,且提案内容必须在通知时全部公告。
    在本节增加了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3、在“第五节表决投票中”中,规定股东通过网络、其他方式和现场投票的,以现场投票为准,通过网络和其他方式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时,股东每轮有权计投的总票数为会议该轮投票应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人数与股东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乘积。
    对于股东有权计投的总票数,股东可以分散投向数名候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也可以集中投向一名或数名候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投票结果确定后,候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按得票多少排序,位次居前者当选。
    对得票相同但能当选人数少于候选人数时,对得票相同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股东投出的票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所拥有的该轮有权计投的总票数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投出的票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所拥有的该轮有权计投的总票数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否则,对不够票数但符合当选位次要求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
    第二轮投票仍不够票数,没有选出的董事/监事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对公司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推举的职工代表监事,不必经股东大会选举,直接当选。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现场投票为准,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会负责解释。
    附件三
    董事候选人简历:
    张俊林,男,41 岁,汉族,湖南湘潭人,高级审计师。先后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中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历任深圳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稽核,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经理,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未持有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王宝,男,42 岁,回族,安徽淮南人,经济师。复旦大学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历任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室调研员、市长秘书,深圳市田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深圳鹏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工贸部经济师,深圳市特发黎明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不持有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罗涛,男,44 岁,博士,副教授,吉林梅河口人。分别毕业于吉林工业大学、东南大学。历任深圳长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发展部副经理、企业部副经理、投资部经理、企业二部经理。现在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任企业管理部部长,本公司董事。罗涛先生在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兼任监事。未持有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刘卫平,男,40 岁,汉族,硕士,工程师。先后就读于湘潭大学、暨南大学。历任湖南省造漆厂工程师,深圳华丽装修家私企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现在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不持有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宗庆生,男,46 岁,汉族,大学学历,高级国际商务师。曾在南京大学学习。历任外经贸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总裁办主任,现任本公司股东单位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本公司董事。未持有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尹亮,男,37 岁,汉族,山东临沂人。毕业于对外年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加拿大(Saint Mary’s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加拿大商法研究生文凭(1998-1999)。先后任职于中国五矿宁波贸易公司、中国五矿总公司法律部法律顾问,中国五矿总公司钢材总部一部热轧板科科长,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企划部总经理,香港企荣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金信投资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尹亮先生现任本公司股东企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级单位中国五矿香港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秘书、秘书部总经理,本公司董事。未持有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蒋勤俭,男,43 岁,汉族,湖南祁阳人。大学本科学历,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财政系。历任湖南省沙田水电厂计财科副科长,湖南省衡阳市四机械厂职员,湖南省衡阳市审计局审计科副科长,深圳岁宝集团审计部职员,深圳中南酒店管理公司财务总监,深圳人民银行金融培训中心主任助理;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现任本公司财务总监。未持有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郭晋龙,男,44 岁,汉族,硕士学历(会计专业),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山西财经学院助教、讲师,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深圳信德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部主任、秘书长助理、副秘书长,本公司独立董事。除本公司外,还兼任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陈东琪,男,49 岁,汉族,博士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在湘潭地区师范学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哈佛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习或从事研究工作。历任湘潭地区师范学校团总支书记兼教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实习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科研局副局级干部、研究生院副院长,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所长,现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本公司独立董事。兼职有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投资学会副会长。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李黑虎,男,60 岁,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兰州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历任甘肃省临夏县委办公室秘书,临夏县刘家峡氮肥厂财供股股长,甘肃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人员、副所长、所长。甘肃省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法工委副主任,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助兼调研部长,深圳市国资办副主任兼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国资办主任,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董事局主席。2004 年10 月起任深圳国际控股公司董事局主席。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郝珠江, 男,53 岁,汉族,律师。大学本科学历,西南政法学院毕业。历任河南省高级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河南临汝县法院院长,河南省法院业余大学教师,河南省高级法院庭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院长,深圳市政府法制局局长。现任深圳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经于2002 年5 月到2003 年5 月担任一年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监事候选人简历苗苒, 女,48 岁,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高级政工师。大学学历,先后毕业于长春师范学院中文系和吉林省教育学院中文系。历任吉林省委宣传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吉林国际合作公司干部,北京中国农垦进出口公司办公室主任,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党群部副经理,深圳香蜜湖度假村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现任本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未持有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杨藤藤,男,59 岁,汉族,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承德矿山机械厂工人,国营七三三厂技术员、处长、副总工程师、副厂长、厂长。
    现在本公司股东单位中国通广电子公司任副总经理。未持有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附件四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现就提名郭晋龙先生、陈东琪先生、李黑虎先生、郝珠江先生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届次)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 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6 年4 月3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郭晋龙,作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 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郭晋龙
    2006 年4 月6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陈东琪,作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 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陈东琪
    2006 年4 月6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李黑虎,作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 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李黑虎
    2006 年4 月6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郝珠江,作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 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郝珠江
    2006 年4 月6 日
    附件五
    职工代表刘学优先生简历
    刘学优,男,50 岁,汉族,大学学历,高级政工师,西南政法学院毕业。历任广东省惠阳地区公安处秘书科主办科员,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副科长,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科长、部门经理、纪委副书记。现任本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监事会主席。本公司工会会议推荐刘学优先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未持有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附件六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所授权范围的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 出席人(签字):
    持有股数(股): 股东帐户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人地址:
    授权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