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我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我司第二大股东股权冻结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南区第三支行诉被告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借款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5青民四初字第320、3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冻结我司第二大股东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持有的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51517818股,冻结期限2006年4月14日至2007年4月10日止。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