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投资概述
    为了整合与优化现有资源,充分利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越条件和优惠政策投资兴业。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甲方)于2005年12月18日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签署协议,公司决定投资临港经济区3.6平方公里商住开发项目,总投资额45亿元人民币,本项目将在9年内滚动开发。该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事项已于2006年4月17日在本公司办公室召开的董事会议上审议,本次会议通知已于4月14日以通讯的方式向董事和监事发出。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8人,董事张树森先生、孙宝树先生、刘伟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部分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经到会董事审议一致通过,决定投资临港经济区3.6平方公里商住开发项目。
    此议案还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协议主体介绍
    协议甲方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长春市自由大路5188号;法定代表人:黄文华。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临港经济区3.6平方公里商住开发项目。
    2、项目建设地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区。
    3、项目计划开工、建设时间:2006-2015年。
    4、本项目宗地位置为:东至开发区用地界限、南至长石公路南侧进深约1100米、西至绕城高速公路500米绿带、北至长石公路北侧进深约730米。
    5、本项目宗地面积约为3.6平方公里(以政府规划及最后实测面积为准),用途为住宅、商服,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同意将本项目宗地的出让收入扣除依法上缴的税费后,全额返给乙方。乙方开发本项目的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开发成功后,公司的收益将会有很大的提高。
    四、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项目投资总额及投资到位时间:投资总额45亿元人民币。本项目将在9年期内滚动开发,具体开发计划双方以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乙方给付甲方的净收益数额经双方测算后确认为:每平方米315元,先按照本项目宗地总面积3.6平方公里的85%%计算,应给付甲方的净收益款项为9.639亿元,其余15%%的净收益待规划和实地测量确定实际面积后,再行给付,多退少补。
    甲方同意将本项目宗地的出让收入扣除依法上缴的税费后,全额返给乙方。乙方开发本项目的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
    五、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投资的项目,能进一步壮大公司投资规模,充分发挥公司的现有的优势,使其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六、备查文件
    1、 投资协议
    2、 2006年5届3次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