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持有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提出在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股 东大会及董、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将上述提案提交于2006年4月28日上午召开的 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