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8日起,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可委托合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这表示境外理财业务已步入实际操作阶段,也是落实“藏汇于民”政策的又一举措。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三部门4月18日联合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银监会负责此项业务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此项业务的外汇额度管理。
    截至2006年3月底,我国外汇储备已高达到8751亿美元,境内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已达到31.8万亿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突破16万亿元。
    有关专家分析指出,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持有的以银行存款为主的金融资产,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快速增长,它们的资产管理需求也随之日益增长,但是目前可以利用的投资渠道相对狭窄。我国持续多年的外汇管制、“藏汇于国”政策已渐渐不适应形势的发展。
    央行表示,此次《办法》的发布是积极有序地拓宽境内居民投资渠道,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又一项重要措施。同时,这也是我国提高金融对外开放水平,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一个重要步骤。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办法》对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的购汇投资规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借鉴国际市场惯例和先进经验,要求相关商业银行实施双重托管制度和专户管理,建立国际化、专业化的运作机制。《办法》还规定,相关商业银行在发售产品时,应向投资者全面详细告知投资计划、产品特征及相关风险,由投资者自主作出选择。并且,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
    对于违反该办法的境内商业银行及其境内托管人,将由外汇局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有权要求商业银行更换境内托管人,或取消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
    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丁剑平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政策的发布表明我国已开始稳妥有序地实施“藏汇于民”。央行通过构筑规范的市场体系,公开披露市场信息,使企业和居民在获知充分、透明的市场信息基础上自主作出判断,进行相应的投资行为,从而实现由民间来消化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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