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6]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的通知要求:"《章程指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1997年印发的《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监[1997]16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通知发出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上,对其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的要求,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900980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82%,特提请吉林化纤股份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此提案将作为临时提案列入2006年5月17日召开的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
    此临时提案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作为临时提案提交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全方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https://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