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取消了2006年3月6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0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006年4月8日公司第一大股东新乡市华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和出席情况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于2006年4月18日上午8:30在本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5名,持有(代理)股份55,6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安康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5,6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5,6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200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5,6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5,6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0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公司以200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0,5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5元(含税),共计50,250,000元,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72,297,119.56元滚存至下一年度。
    表决结果:同意55,6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年产60吨病毒灭活人全血清项目的议案》;
    鉴于募集资金项目年产60吨病毒灭活人全血清项目目前药品评审目前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该项目募集资金4891万元变更为用于收购单采浆站。
    详见公司2006年3月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5,6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年产8000万单位静脉注射用人乙肝免疫球蛋白项目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的报批进度,将年产8000万单位静脉注射用人乙肝免疫球蛋白项目变更为年产50万支人狂犬免疫球蛋白项目。详见公司2006年3月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5,6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王启平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6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6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6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冯顺利先生代表公司三名独立董事进行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05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2005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于2006年3月6日刊登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上(https://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鲍金桥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承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兰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