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沦为“坏人”这无疑是对保荐制度的极大讽刺。因为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开宗明义地表示,实行保荐制度的目的就是“为规范证券发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但股改的事实明白无误地告诉了世人,为了保荐费收入,保荐机构什么坏事都可以做出来,保荐机构就是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刽子手”。那些上市公司做不出来的坏事情,那些大股东们想不到的馊主意,它保荐机构就都能做出来,就都能想得到。当然,其前提就是把保荐费拿来。因此,这保荐机构倒是很有点黑社会团体性质的味道:拿人钱财,与人消灾。
照直说,笔者对保荐机构是没有任何的信任了。按照笔者的意见,对于时下这些“见钱眼开、做尽坏事”的保荐机构大可一砍了之。但中国股市里的一些事情办起来往往并不是如此简单,中国股市还离不开“大忽悠”,管理层还需要拿出各种各样的名目来“忽悠”、“忽悠”投资者。比如,拿出保荐制度来“忽悠”投资者说,这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因为保荐制度的存在而有了保证。
笔者相信,只要是稍微知晓一点世事的人,是不会相信现在这些保荐机构能够保荐出什么高质量的上市公司来,他们不过是从中捞取一笔好处费而已。所以,笔者相信这些保荐机构是不会做出什么好事来的,笔者只希望他们能够别做坏事或少做点坏事就够了。
比如,说到时下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来,这是管理层重启再融资的前奏,换句话来说,保荐机构们捞钱的机会又来了。捞就捞吧,只要制度允许,只要上市公司愿意,笔者再如何反对也都无用。
然而,捞钱可以,搞破坏的事情就请不要做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面对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又有人在出馊主意了。比如,在昨天(4月18日)的《上海证券报》上,在《三条意见可完善再融资政策》一文里,笔者就又看到了保荐机构的身影。因为在这篇文章里的第三条意见就是“配股发行方式可否考虑协商”。文章提到,投行人士认为,将配股发行锁定为代销方式会降低保荐机构开发配股业务的积极性,可否考虑彩哪种方式具体由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协商确定,而不仅限于代销。因此,在这里,这些投行人士无疑又是要倒行逆施了。
应该说,证监会在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配股的发行方式指定为代销方式是非常英明的,此举正击中了过去配股包销发行方式的要害所在。因为,包销发行方式下的配股,完全就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一种损害,完全就是为了“圈钱”,而在改为代销方式后,配股将有望告别“圈钱”的历史而回归融资的本来面目,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一种有效保护。
笔者是十分赞成在配股发行中实行代销方式的。首先,这一发行方式是与配股条件的降低相适应的。因为根据原来的配股条件,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其最近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但这一条件在新的管理办法里予以取消了,而只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即可。正是由于这种配股条件的降低,因此,将包销改为代销是完全应该的。
其次,采取代销方式发行更能体现市场化原则。市场化的发行,有成功,有失败,这才是正常的。而包销不论市场情况如何,余额全部包销,这显然不是一种市场化的做法。特别是在配股条件大幅降低的情况下,投资者是否愿意参与配股更应该由投资者自行决定。而一旦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视发行失败是非常合理的。
其三,采取代销方式更能突出大股东的责任感。在包销的方式下,大股东往往充当的是圈钱者的角色,而对于配股成功与否,那都不是大股东关心的事情,大股东根本就没有履行大股东应尽的责任。但在代销方式下,配股要获得成功,大股东就必须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带头掏钱出来参与公司的配股,否则,公司的配股很可能就必须面对发行失败的结局。而大股东要拿钱配股,当然就会更加关心企业的发展,否则,这掏出来的钱就很有可能打水漂了。所以,代销方式配股,不仅是把大股东捆绑到了再融资的船上来,更是把大股东捆绑到了企业发展的船上来。为此,大股东将会更加关心与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
其四,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增加股票的投资价值。在包销的方式下,上市公司的配股价格是能高尽量高,这不仅是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多圈钱的需要,也是承销商们多捞承销费的需要。其结果,当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损,股票投资价值的降低。但代销发行情况就会发生明显变化。一方面是大股东本身由于要参与配股,这就要对配股方案进行把关,尽可能使配股价格合理;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或承销商为了确保配股成功,也会避免过高的定价,而尽可能地拿出一个能让投资者接受的价格。而这种做法,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增加股票的投资价值,显然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相反,如果不是采取代销的做法,允许包销的发行方法卷土重来,那么,代销发行的诸多积极意义也就不复存在了。所以,笔者认为,配股发行只能是采取代销方式,代销方式也是配股发行的惟一方式,在这个问题上不应该有任何协商的余地。至于某些保荐机构希望能在配股发行方式上采取“协商”的做法,那完全是为了复辟包销发行方式,是又在打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坏主意,对此,我们要予以坚决的反对!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