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环球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
专家认为,从未来的角度看,需要对微软反垄断,但是目前我们还做不到这一点。
对于几乎是全球性的反微软垄断,比尔•盖茨曾以类推的方式经典地予以反驳,“是否要让可口可乐公司拆除商标、改变配方、掺入其他饮料,才算是公平竞争?”
当微软这位最高发言人发出如此态度时,立即召来国际上的一片唏嘘声。 人们纷纷指出,微软垄断与可口可乐没有可比性。与此同时,一个问题也自然横亘在国际司法界和软件界面前:微软在中国垄断如何界定,其存在的基点在哪里?
微软在中国垄断?
“欧盟、韩国等已经就垄断问题起诉微软,而微软在中国的垄断程度比起世界上其他地方,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 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告诉《环球财经》记者,“中国没有起诉微软,这是很奇怪的。”
据倪光南院士介绍,目前在视窗操作系统领域,微软在中国市场上的占有率已经达到了97%。微软的垄断,使中国用户付出了高昂的代价。10多年前,微机用的是DOS操作系统,只占一台微机成本的1%。今天,计算机的硬件性能已经提升了上百倍,而操作系统性能的提高并没有硬件那么大。但今天的一台普通计算机,仅视窗操作系统占据的成本就超过了10%。
与倪光南院士相呼应的是,中国业界近年来多次举办“中国IT业垄断现象和对策研讨会”。许多知名专家指出中国IT业存在严重的垄断现象,尤其是微软、英特尔分别在软、硬件领域的垄断,不仅让中国消费者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而且在信息安全、政府采购、知识创新等方面带来了消极影响。
中国法学会经济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晓晔说:“像微软公司,它可以通过操作系统捆绑其他软件,将垄断辐射到另外一个市场,比如说浏览器市场。”她说,这些产品市场本来是可以分开的,但是通过捆绑,微软轻易地辐射到第二个市场,这样的行为是不公平的行为,我们称为滥用市场垄断地位的行为,也可以称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介绍,中国IT产业面临跨国企业垄断压力由来已久,最初的金山WPS和四通利方RichWin等国产软件即是在微软在Windows操作系统中捆绑办公软件的策略下败下阵来的。后来微软的SNMessenger在没有进行任何推广的情况下,通过与操作系统的捆绑,轻松获得中国近20%的即时通信用户,列中国市场第二位,严重威胁腾讯QQ、网易泡泡等IM软件。目前微软的捆绑垄断甚至扩展到包括软件、互联网服务甚至网络通信的各个领域。
目前此案的判决进一步引发了国内企业和专家对反垄断法尽快出台的呼吁。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韦之说:“微软捆绑策略是‘看人下菜,区别对待’。对于像欧美、韩国这样法律相对完善,当地竞争对手又反对强烈的,就收敛一些;而对于那些相关法律欠缺,类似中国这样的国家,当地企业又相对弱势,不团结,反对声音也小的,就加快推进的速度。”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2005年的调查,美国微软占有中国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95%,凭着微软操作系统对互联网访问端口及人机界面的垄断之便,以及IE浏览 器高达90%以上份额,微软的MSN现在是一个集成了门户业务、聚合模式(RSS)、网络日志(blog)、MSN搜索、即时通讯、IE7.0、Hotmail的庞然大物。
舆论的焦点,普遍集中在“互联网浏览器捆绑到操作系统中是否必要”的争论上。但也有另一种声音认为,争论的焦点是:微软是否有自由设计产品并与用户作自愿交易的权利?推而广之,我们要问,在一个自由经济体系中,一个厂商是否有自由设计产品并与消费者自由交换的权利?
记者采访过一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他们感觉在一些项目的IT产品采购中,在垄断厂商的长期影响下形成了一些潜规则,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对市场竞争的不公平局面,同时也对用户的权益造成了潜移默化的危害。
他们还给记者看了几份招标要求,我们从中可以看到,在标书产生的时候就已经受到了垄断的影响。采购方提出的产品基本配置中,指明要“奔腾4以上处理器”的台式机、“至强2.4G处理器”的服务器,有的还对使用的软件指明了种类和版本。
陈禹:我参加了电子政务标准的制定工作,也参加了一些信息化项目的采购评审,发现其中有不少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助长了垄断。
王永民:客观地说,很多时候招标方并不是故意制造垄断或帮助垄断者,而是受到了潜意识的影响。
陈禹:有一些采购项目,实际上在招标之前就已经指定了只能采购采用某一类型处理器的电脑。
微软公司得知此次又被起诉后无奈地表示:“每当我们开发出Office12、Windows、Vista等具有突破性的技术产品的时候,总有一些竞争者对此进行抱怨。但无论如何,我们的新产品可以使消费者获益。”
微软公司还对起诉者的偏见进行了谴责。微软公司发言人汤姆•布鲁克斯说,欧洲互通性系统委员会是微软公司某些竞争对手的“前台代理”,这些公司总是寄希望于监管机构来寻求优势,当面临创新时,他们就会选择起诉。
国际上有没有统一的反垄断标准?
法律界对垄断如何界定?
王晓晔:《反垄断法》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禁止达成协议,私自操纵价格;第二,控制企业合并,如果一个行业只有一家企业,它肯定要抬高价格。第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是坏东西,但是大部分的垄断并不违法,它是在合法的条件下产生的。像英特尔和微软的垄断,是通过自己的知识产权合法取得的。
对于什么样的市场份额才算是垄断?是35%的市场占有率是垄断?还是70%?国内国际似乎都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没有规则。但国际司法界在反微软垄断的过程中,似乎在微其垄断方式进行了一些阐述。
据2005年6月28日国际媒体报道,韩国的反垄断监管机构宣布,它将就微软是否不公平地利用了其垄断优势来打击竞争对手的诉讼做出正式决策。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一直在对由该国互联网门户Daum通讯在2001年9 月份提起的投诉进行调查,Daum声称,通过销售集成有自己的即时通讯软件的Windows 版本,微软触犯了反垄断法律。
Daum指控称,通过运用其垄断力量,微软将其它竞争对手逼出了即时通讯服务市场。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的一名发言人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说,我们将在7 月13日的会议上就这一问题作出正式结论。
自去年末RealNetworks提起新的指控后,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扩大了调查的范围。RealNetworks指控微软不公平地将Media Player和Media Server软件捆绑到了Windows 操作系统中。
潘诺顿是全球知名的反垄断法律专家,他认为,在美国,反垄断法也称为反托拉斯法。美国反托拉斯法主要是想通过竞争来保护消费者,促使企业降低价格,增强创新,并使经济发展更加有效率。有的国家,例如德国,还通过法律保护中小企业。
据介绍,美国反托拉斯法很复杂,但有两个基本原则:第一,禁止公司达成限制贸易的协议;第二,禁止滥用垄断地位。美国反托拉斯法禁止“独占或试图独占”贸易或商业。这一条规定在AMD诉英特尔的案件就有体现。美国规定,如果一家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75%,该企业就具有独占市场的特征。
陈禹:垄断有三个坏处:第一,从根本上影响消费者;第二,抑制创新;第三,跟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是矛盾的。垄断者常常冒充代表集体利益,实际上只代表它自己的利益。
不能为了反垄断而反垄断,反垄断一定要跟“吃大锅饭”分清楚。反垄断的目的应该是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创新。为了保护我们消费者的权益,为了促成我们国产的操作系统的成长,我们就要反垄断,制定一个符合国际规则的法律,但难度也是非常大的。
《环球财经》在采访更多中国业人士时,他们提到:反垄断法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禁止滥用独占地位。说微软公司是一个垄断者,因为它在世界软件市场上已经占据了80%以上的份额。
事实上,如果一家企业在市场上占据了35%的份额,这个企业就有能力操纵市场。我们的《反垄断法》草案是以50%作为界限。但是,市场份额不是实施反垄断的唯一因素。利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也适用于反垄断的规则。美国1995年颁布了这方面的界定原则,欧盟在1996年颁布了这方面的原则,日本也有。如果我国推出《反垄断法》,我们也会做相应的工作。
而之所以讲反垄断是一个难题就是因为确定一个垄断行为需要如下两方面的原因:
首先,垄断行为的界定。现代反垄断法不认为单纯具有市场支配力就是垄断。恰恰相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得市场支配力正是所有企业的发展目标,企业正是在这样的追求下竞争,提高技术、经营和品牌,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所以构成垄断除了具有垄断状态,还要有垄断行为。
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从反垄断法理论上说,无论是索取垄断高价的剥削性垄断行为,还是搭售的妨碍性垄断行为,构成两种垄断行为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滥用市场支配力。关于市场支配力的认定标准有许多观点,有所谓的市场绩效标准;有所谓市场行为标准;还有所谓的市场结构标准。各种标准的存在使得控辩双方对于支配地位的判断会各执一词,对垄断行为的诉讼无法有效展开。
其次,即便通过这些标准确定了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反垄断案件的调查取证是非常困难的。
从有些案例可以看出,拥有垄断地位的强势企业不仅仅能够凭借垄断地位取得超额的垄断利润,而且更加可以借助既有的垄断地位打压竞争对手,即便仅仅是潜在的竞争对手。显然这种对垄断地位的滥用是为公平竞争的法律所不允许的,但是当被打压的竞争对手提起法律诉讼时,慑于对其垄断优势的压力,下游企业往往不敢或者不愿配合法律调查,不愿提供相关的证据,使案件的诉讼陷入僵局。
政府应该只是守夜人?
当美国司法部要求微软拆除“捆绑”,还要求“视窗98”在启动时不要显示出“视窗98 - 互联网探索者”的商标,甚至要求微软在“视窗98”里装入对手的Netscape”浏览器。
刚听到这个要求时,微软的首席辩护律师不禁大声复述一遍,以便确定自己是否听错了。对此,微软主席比尔•盖茨反驳道:要求取消“视窗98”的启动画面无异于要求可口可乐去掉瓶子上的商标,要求拆散“视窗98”的部件无异于要求可口可乐改变其秘密配方,而要求在“视窗98”内一同装入“Netscape”浏览器无异于要求在每箱付运的可口可乐内混入几瓶百事可乐。
而美国有很大一部分市场人士甚至是政府官员都对司法部门反微软垄断提出质疑。哈佛的一位学者表示,政府应该以保持竞争的局面为手段,以便维护消费者与厂商自由交易的权利。假如本末倒置,牺牲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来维系一个看上去多元化的竞争市场,用实际的代价来维系一个抽象的公平,就必定会危及自由经济的根基。
既然可以强迫微软推销“Netscape”,那也应该让可口可乐推销百事可乐,结果是,消费者的选择权被剥夺了 —— 而不是被保障了 —— 用户被迫使用被剥夺了竞争动力的微软产品、被迫要饮用处于劣势的百事可乐 —— 而当初白日化竞争的对手们,在政府善意的干预下,竟不知不觉变成了勾结的伙伴。
与以上的观点相反,中国业界和法律界人士则认为政府应该是反垄断的主角,必须对微软有旗帜鲜明的态度。事实上反垄断案件诉讼往往都是一场马拉松式的较量,有时甚至还未等到结果,官司的一方已经在市场中消失不见。中国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关注跨国公司的垄断案件,其意义并不在于谁胜谁负,重要的是通过案件深入理解反垄断诉讼本身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
据悉,中国的《反垄断法》基本准备工作已经完成,立法进度正在加快。只有充分借鉴国际上反垄断的法律规定和操作实践才能使得反垄断法成为维护合理市场竞争秩序的有力武器。前述案例明确告诉我们,垄断是缺乏效率的,高昂的社会成本是法律和政府势力干预介入反垄断的一个理由。而事实上在判定垄断行为的初期就更加需要法律和政府积极介入。
但在中国也有人士表示,对微软进行反垄断应该有更多的理性。对于说微软在中国市场是否存在垄断,中国软件协会的刘澎在接受《环球财经》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微软确实存在垄断。但没有理由,因为微软是老大。软件业开发、研发成本非常高,但与传统行业不同,软件业的传播成本可以为零。99%的中国企业用的都是微软的操作系统。
刘澎表示,迄今为止,人类最难的两件事就是微处理器和操作系统。当然将来还会有,比如遗传工程等。操作系统是一个要求非常高、成本非常大、研发非常难的东西,需兼容各种软件,满足各种不同人的需求。
“从未来的角度看,需要对微软反垄断,但是目前我们做不到这一点。” 刘澎解释说,因为微软都符合规则,反而是我们自己在大量盗版,甚至现在有人盗版都不需要,五个人合用一个盗版的,所以目前是不敢对此进行管理,时机还不成熟,因为一旦政府插手此事,中国的企业将增加成本。
刘澎认为,现在微软的垄断行为并没有产生太大的危害,因为这种垄断是在市场上自然形成的,但他实际上又没有形成垄断,因为市场上大家用的都是盗版,甚至DELL公司都是用盗版的。如果正版化后,就会出现问题,市场上只有他一家,那时候微软就是名符其实的垄断。 (责任编辑:丁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