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第三章存在错 误,原文是:“截止到2006年4月12日,本公司通过与转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 议》,共持有广安爱众社会法人股982.6765万股,占广安爱众总股本的5.95%, 过户完成后,为广安爱众第四大股东。
    现更正为:“截止到2006年4月12日,本公司通过与转让方签订《股份转让 协议》,共持有广安爱众社会法人股982.6765万股,占广安爱众总股本的5.95 %,过户完成后,为广安爱众第三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