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许道敏
实名举报的意义在于,它可以使办案人员迅速、直接地和举报人取得联系,不仅能对已经举报的问题进行核实、收集证据,还可以发掘新线索,使案件得以快速调查处理。同时,实名举报者对问题敢于负责,不是捕风捉影,所以案件的可查性较强,成案率也比较高。
匿名举报也是公民的正当权利,但这会给办案工作带来困难——使调查范围加大、涉及面变广,难免会惊动被举报人,使其有可能进行攻守同盟、销毁证据、转移赃物等。由于举报人不明确,办案机关也难以对其进行保护,使举报人或假想举报者遭到报复和迫害。
为确保实名举报得以顺利实施,中国共产党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几条激励和保护性的条款,其一,凡是署真实姓名的上报材料,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根据不同情况,或将处理结果告知,或作出解释答复;其二,对反映的情况,一经查证属实,就要对举报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其三,要求有关组织和人员对材料保密;对泄密的要追究责任。把“实名”制引进政治生活领域,这是反腐倡廉的重大举措,也是中国共产党知难而进、充满自信心的表现。
但中国实名举报者的状况也值得忧虑。举报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的郭光允、举报原平顶山政法委书记李长河的吕净一等人,受到的报复触目惊心。一名来自检察院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导致举报人“流汗”又“流泪”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还没有专门的保护举报人的法规,政策性规定又显得软弱无力,对报复者只能进行事后惩罚,起不到事先保护的作用。对举报人保护的规定适用范围也嫌狭小,仅限定为本人而不包括举报人的近亲属。更重要的是,没有建立举报人特殊保障制度,泄密事件不断发生。
一些西方国家对于举报人的法律保护体制比较健全。如美国的法律对“线人”界定明确,即分布于社会各阶层、各领域,以不同面目出现、实际服务于联邦当局的人。在美国,几乎所有重要的政府部门——如司法部门、情报部门、军队都有大批线人,新闻媒体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线人提供线索。1970年代,《纽约时报》记者靠线人获得一份美国国防部有关越战的高级机密文件,并公之于众。国防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纽约时报》交出幕后“泄密者”,但法院最终裁决该报享有报道“五角大楼文件”的权利,也有权不把线人的名字告诉政府。美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甚至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近30年来,香港民众实名举报的比例也从33%上升到71%,主要原因是香港廉政公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证人保护条例,取得了民众对法治和廉署的信任。
为更加深入地推进查办案件工作,查办案件的机制必须不断深化。在案件线索的获取上,应当建立起更加有效的信息分析系统,通过日常工作中社情民意的广泛收集,不断梳理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拿举报来说,既有实名举报又有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相比虽有直接接触举报人获取线索的优点,但不代表实名举报的线索就比匿名举报的线索有价值。而查办腐败案件,最关键的是判断线索有无侦查价值,若仅以是否实名举报来决定线索处理的先后,显然过于武断,将会导致打击不力。要重视对一切举报材料真伪甄别,一些匿名举报,如果包含高附加值的案件信息,也应予以足够重视。对于实名举报,更要充分考量举报人相对于被举报人而言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实名举报将给举报人带来无法预料的风险,国家必须为实名举报人的权益提供有效保障,建议尽快通过完善立法,实现对实名举报人的弱势补强,更好地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如西方国家为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都通过立法机关制定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必要时,国家不惜重金,为证人及其亲属提供诸如迁居、易容、改名换姓、重新安排工作等措施,直至实施终身保护。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
而在运作机制上,中国目前贪污贿赂案件线索大部分来自举报,今后应当参考国外一些检察官的做法,即主动出击。据韩国检察机关特搜部一位检察官介绍,他们平时主要工作便是主动分析哪一名官员可能贪污受贿,然后千方百计找到犯罪事实。如前总统金大中之子金玄哲受贿案,检察机关看出一点苗头后,立即调集最优秀的检察官分析案情,瞄准行贿企业的竞争对手作为突破口,抓住企业的弱点讨价还价,迫使该企业主交代出行贿事实,终使金玄哲受到了罚金5亿韩元的刑罚。这一案件的发现和侦破均反映了他们调度灵活、工作主动、职权独立、行动自由的特色。又如印度的反腐败机构,工作人员化装成乞丐游走街市,收集一些官员腐败的蛛丝马迹,也有利于摆脱过于依赖举报取得案件线索的问题。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