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计差错更正原因
    公司原股东中国工商(香港)财务有限公司欠本公司200 万美元和1000 万元人民币一直未全部归还,截至1998 年12 月31 日该公司欠本公司2491.94 万元人民币,自1999 年起本公司对应收该公司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000 年7 月,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中国工商(香港)财务有限公司持有的1210万股英特集团法人股,并于2001 年8 月作出(2000)杭经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工商(香港)财务有限公司应归还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和150 万元美元。2001 年12 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了中国工商(香港)财务有限公司持有的1210 万股英特集团法人股,获得股权拍卖款(扣除相关费用)1400 万元。2002 年1 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杭法执字第599-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股权拍卖款用于清偿本案的部分债务。2002 年2 月,公司全额受偿了1400 万元股权拍卖款。因中国工商(香港)财务有限公司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 年7 月作出(2001)杭法执字第599-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0)杭经初字第396 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同时,因中国工商(香港)财务有限公司欠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款未还,1996 年12 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1996)浙经初字第38 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中国工商(香港)财务有限公司应归还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款本息370 万美元,并以中国工商(香港)财务有限公司拥有的1210 万股英特集团股权出资凭证作为质押。
    2000 年7 月,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将上述370 万美元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2005 年10 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又将该370 万美元债权转让给浙江文华公司控股有限公司,同年11 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1996)浙经初字第38 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文华公司。
    由于中国工商(香港)财务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2005 年12月,浙江文华公司控股有限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上述已受偿给本公司的1400 万元股权拍卖款提出权利主张。
    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厅主持调解,本公司与浙江文华公司控股有限公司就如何分配1400 万元股权拍卖款达成和解。2006 年3 月27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6)浙法执字第96-38 号函,本公司需支付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650 万元。
    相关情况已披露在2006 年4 月5 日的证券时报上。
    二、会计差错更正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在编制本期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上述会计差错相应进行了更正:
    调减了期初留存收益6,500,000 元,其中:未分配利润调减了6,500,000 元;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上年同期数的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减了6,500,000 元。
    三、更正前后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2004年度
项目 更正后 更正前
其他应付款 96,168,778.80 89,668,778.80
负债合计 718,444,280.17 711,944,280.17
未分配利润 -182,599,989.22 -176,099,989.22
股东权益合计 76,605,978.71 83,105,978.71
年初未分配利润 -183,081,665.25 -176,581,665.25
每股净资产 0.665 0.721
调整后每股净资产 0.630 0.686
净资产收益率 0.63% 0.58%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审计机构对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处理方法正确,不存在利用会计差错更正调节利润的现象,对公司2005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对公司进行的2005 年度审计中,对公司进行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出具了专项审核说明,并对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发表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