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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签订长期专项贷款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长期专项贷款合同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02 年度股东大会及公司200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公司于2005 年11 月25 日与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签订了《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借款合同》,向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申请总金额为4375 万欧元的长期专项贷款,以解决公司200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购置4 架直升机、以及公司200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购置2 架超美洲豹型直升机等项目自筹资金问题,合同有关事项如下:
    1、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
    2、 贷款项目:公司与欧洲直升机公司签订的编号为第1338/09/04 和第1338/09/04(155)号的商务合同购置两架AS332L1 型直升机和两架EC155B1 型直升机,以及置换2003 年购置的编号为第1017/01/03bis 号和第1017/01/03 号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两架AS332L1 型直升机的商业银行短期贷款的项目。
    3、 贷款承诺金额:4375 万欧元,折合人民币41,911.19 万元(按截止2005年12 月31 日银行汇率计算),占截止2005 年12 月31 日公司总资产的21.17%;
    4、 贷款期限:自2005 年12 月13 日起至2011 年12 月12 日止,期中宽限期1 年,自2005 年12 月13 日至起至2006 年12 月12 日止。
    5、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年利率为6 个月EURO-LIBOR+1.3%。
    6、 提款期:合同的提款期为12 个月,从2005 年12 月13 日至2006 年12月12 日止。
    7、 担保方式:公司以依法拥有的货款合同项下借款所购6 架直升机提供抵押担保。
    二、截止2005 年12 月31 日公司已提取贷款200 万欧元,尚余贷款按约定提款计划执行。抵押手续尚未办理,约定于2006 年6 月30 日之前办理完毕。
    三、公司董事会拟同意以该合同项下借款所购的6 架直升机作为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签订的《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借款合同》的抵押物。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在公司200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总经理负责该外汇借款合同贷款执行的有关事宜。
    公司《关于与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签订长期专项贷款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200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签订了《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借款合同》;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