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05 年1 月1 日至2005 年12 月31 日
    2、业绩预告情况:亏损预计本公司2005 年度亏损额度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30%(约亏损5000 万元左右),具体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为准。
    3、业绩预亏公告是否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否
    4、预计亏损原因:
    2001 年4 月,本公司前任董事长张庆民利用控制本公司的便利,私刻董事会及公司印章,为深圳市炯成投资有限公司在深圳华夏银行罗湖支行4000 万元、深圳光大银行营业部2000 万元两笔贷款提供了违法担保文件。2002 年12 月,因炯成公司向深圳光大银行营业部的贷款到期无力偿还,深圳光大银行营业部将该贷款担保2000 万元及利息已从我公司帐户扣划;炯成公司向华夏银行罗湖支行的贷款到期后,为了借新还旧,炯成公司于2002 年6 月向华夏银行深圳罗湖支行申请综合授信6000 万元贷款,本公司在不清楚上述前期担保为私刻印章出具担保文件的情况下,为其出具了继续担保的有关文件,由本公司继续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后经华夏银行罗湖支行审查,批准发放了贷款3000万元(军神实业有限公司、南宁桂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为此笔贷款担保了反担保)。2004 年,深圳市炯成投资有限公司在上述3000 万元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深圳华夏银行罗湖支行就该逾期贷款起诉了我公司(具体情况详见2004 年12 月2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公司重大诉讼公告”),2004 年6 月16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深圳市炯成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罗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 万元及利息人民币796,687 元;2、被告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炯成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清偿后,有权向深圳市炯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993.44 元、财务保全费人民币160,520 元,合计人民币324,513.44元,由两被告连带承担。2004 年度公司已按被法院判决的承担连带责任金额31,121,200.44 元的50%计提预计负债。
    2005 年8 月15 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前往我公司对我公司为深圳华夏银行罗湖支行、深圳光大银行营业部两项贷款提供担保事项进行案件侦查。经咨询我公司律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如该案件侦破,追回张庆民涉案资金并退还银行后,我公司可将以前计提的预计负债冲回。如案件未能侦破,则我公司需在2004 年已计提1500 多万元预计负债的基础上,对公司在华夏银行罗湖支行的贷款担保继续计提预计负债(预计还需计提1500 多万元,具体金额以2005 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我公司了解,截止2006 年4 月20 日,该案件尚未侦破,因此为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我公司决定对该贷款担保继续计提预计负债,因此2005 年需再在2004 年的基础上再计提1500 多万元,相应减少公司2005 年利润1500 多万元。
    鉴于上述原因,本公司2005 年度将出现亏损。
    二、上年同期业绩
    1、净利润:-34,978,540.37 元人民币
    2、每股收益:-0.30 元人民币
    三、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公司2004 年度亏损,如本公司2005 年度继续亏损将导致对本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四、其他说明
    因本公司前任董事长张庆民涉嫌诈骗等案件正在侦破当中,公安机关要求我公司对该案件的相关情况保密。为了协助公安机关办案,公司业绩预亏事项一直未公开披露。
    特此公告
     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 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