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2006年4月披露,因2001年至2004年期间通过虚增收入等方式虚构
利润,而决定对2003年、2004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后,公司
2003年、2004年的净利润将为负数,加之已预计2005年亏损,公司股票交易将
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二、公司2005年12月披露,2002年至2005年期间,控股股东湖北天发集团
有限公司累计占用公司资金约1.8亿元。在此前,公司既未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
,也未在历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三、自2005年12月中旬起,公司已基本停止生产经营。该重大事项公司未
及时披露。
    四、2005年10月1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民事判决书(2004)鄂民二初
字第39号判决公司偿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借款本金4962万元和
利息,公司未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2.1条、2.2条、6.3条、10.2.5条、10.2.8条、11.1.1条和
11.7.2条的有关规定,以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董事长熊自强、董事卜明星、杨鑫、尹建
威,董事兼财务总监张中朝,独立董事伍昌胜、胡木生、陈德炳,原董事杨宏祥
、龚家龙、张秀玲、刘本尧,原财务总监王兵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
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
3.1.4条和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做
出的承诺;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易声泽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2.3条规
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16.3条和16.4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
公司和董事长熊自强、董事卜明星、杨鑫、尹建威,董事兼财务总监张中朝,
独立董事伍昌胜、胡木生、陈德炳,原董事杨宏祥、龚家龙、张秀玲、刘本尧,
原财务总监王兵,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易声泽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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