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6年4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受理了公司起诉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保证合同纠纷案。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经查询得知,《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中关于公司的对外担保新增三笔:即对上海华亭进出口有限公司2000万元、对上海远达进出口有限公司3000万元、对上海农凯工贸有限公司2000万元,共7000万元担保,担保期限均自2005年12月30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
    公司认为:上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所称的"海鸟发展为农凯系公司在华夏银行的借款担保"存在严重问题,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应该知道,主债务借款用途与实际不符,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不符合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因此,该行所认定的担保存在重大瑕疵,应认定为无效,并且公司已分别于2004年8月27日、2005年4月30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公告表明了公司对该等担保不予认可的立场;在2005年12月30日之前,《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中关于公司的对外担保从未有过对上述农凯系公司的担保信息,虽然农凯系公司主债务办理了展期,但公司对此事先并不知悉且从未办理任何担保追认和担保续展手续,新增的三笔对外担保系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擅自登录。
    因此,公司向一中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上述三份保证合同无效、判决原告不承担担保责任、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将于2006年5月24日进行证据交换。
    三、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其他诉讼情况无。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2005利润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传票、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
    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4月21日 编号:临2006-005
    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保证合同纠纷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6年4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受理了公司起诉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保证合同纠纷案。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经查询得知,《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中关于公司的对外担保新增三笔:即对上海华亭进出口有限公司2000万元、对上海远达进出口有限公司3000万元、对上海农凯工贸有限公司2000万元,共7000万元担保,担保期限均自2005年12月30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
    公司认为:上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所称的"海鸟发展为农凯系公司在华夏银行的借款担保"存在严重问题,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应该知道,主债务借款用途与实际不符,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不符合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因此,该行所认定的担保存在重大瑕疵,应认定为无效,并且公司已分别于2004年8月27日、2005年4月30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公告表明了公司对该等担保不予认可的立场;在2005年12月30日之前,《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中关于公司的对外担保从未有过对上述农凯系公司的担保信息,虽然农凯系公司主债务办理了展期,但公司对此事先并不知悉且从未办理任何担保追认和担保续展手续,新增的三笔对外担保系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擅自登录。
    因此,公司向一中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上述三份保证合同无效、判决原告不承担担保责任、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将于2006年5月24日进行证据交换。
    三、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其他诉讼情况无。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2005利润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传票、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
    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