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日前从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田证券)获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外汇大厦1-4层裁定给巨田证券以抵偿债务,目前资产过户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申请执行人巨田证券为我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42.86%的股份,辽宁省外汇商品供应总公司(以下简称外供公司)为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外汇大厦1-4层原为外供公司所有,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26号。 由于巨田证券和本公司合作经营沈阳营业部不善,形成巨额损失,巨田证券要求偿付亏损赔偿金一案,2003年11月13日沈阳仲裁委员会下达(2003)沈仲裁字03093号裁决书,裁定本公司应于2003年12月10日前偿付巨田证券联合经营沈阳营业部期间垫付的经营亏损148,195,036.96元(已于2003年12月5日的证券时报披露)。由于本公司未能按期偿付,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3)辽法执一字第97号民事裁定书,将该处房产予以执行查封(已于2004年1月8日的证券时报披露)。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指定辽宁华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处房产予以评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评估结果将大厦第4层,建筑面积1519平方米,评估值8031元/平方米,裁定抵偿巨田证券债务1220万元[(2003)辽法执字97号民事裁定书];将大厦第1-3层,建筑面积4440.75平方米,评估值10085元/平方米,裁定抵偿巨田证券债务4478.52万元及其将1-4层加建面积897.66平方米,评估值7638元/平方米,裁定抵偿巨田证券债务671.87万元[(2005)辽执二恢1字第03093号民事裁定书]。综上,依据裁定外汇大厦1-4层及加建部分共抵偿巨田证券债务计6370.39万元。目前资产过户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
    二、上述事项对使公司资产减少41,632,187.25元,负债减少60,200,185.50元,资本公积增加18,567,998.25元,该资产为在2005年1~10月为公司带来租金收入5,432,000元,执行后将减少上述租金来源。
    三、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公司就上述事项未能及时披露,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辽执二恢1字第0309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