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宏锌锗对价方案“难产”背后的“学问”值得深究,其夹带“私货”的具体资产质量状况及定向增发价格等更有待市场特别关注。
股改长期停牌也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暂停股票交易的问题,其间形形色色的上市公司中,不排除大股东以停牌为博弈工具,变相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甚至以无限期停牌当“紧箍咒”逼迫中小股东就范其股改“霸王条款”———因为在停牌期间遭受“机会收益”损失的只有流通股股东,大股东却毫发无损。
上周末,《证券法》修订后将股改和定向增发捆绑的第一案已经“浮出水面”。这就是颇受市场注目的“明星”股———驰宏锌锗(600497,SH)(资讯 行情 论坛)。从驰宏锌锗4月14日公告的《股改说明书》看,该公司对价预案可谓与众不同:采取10送2.3股股改对价加上以收购资产方式对大股东定向增发A股,增发数量和价格等收购方案尚未披露,但股改与新增股份收购大股东资产“互为前提,同步推进”。驰宏锌锗股改背后的一些问题耐人寻味。
股改中夹带“双重关联交易”
据悉,驰宏锌锗采取股改与定向增发股份收购资产“捆绑”的模式,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为了确保股改后大股东云冶集团继续保持绝对控股地位(目前其控股51.49%)。但这经不起认真推敲。
在股改支付对价后,云冶集团的持股比例将在40%左右(若对价10送2.3-2.8股),仍居于遥遥领先的一股独大地位,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其他人难以撼动,而且驰宏锌锗并非行业龙头企业,股改后国家是否有必要花巨资,继续保持绝对控股比例本身就值得商榷。更何况在公司股价已经翻番、有色金属价格暴涨的背景下增持股份,也并非恰当时机。
事实上,以定向增发股份收购大股东资产,本质上是一种“双重关联交易”。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大股东采取一些隐蔽的手段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将很难防范,公平性极难保障。这堪称定向增发之最“灰色地带”,也是证券监管最棘手的难题之一,因此股改中本应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再退一步讲,如果单纯为确保大股东的绝对控股地位,公司也应该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并节约操作成本。根本不该采取“倒腾”股票的做法(其间将涉及增发、股票过户等大额费用与繁琐手续),更不应该将股改与收购重组两个本无必然联系的东西“互为前提”。应防止以股改对价的“好处”,换取中小股东同意大股东在股改中谋取私利。
采取“倒腾”股票的方案,其可能达到的目的在于:其一,通过长期停牌等方式,压低增发股价,以便向控股股东发售低于“真实市价”的股票,变相拿中小股东利益“肥”大股东;其二,大股东将可能很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性质的收购重组方案与股改“硬性”捆绑,逼迫中小股东就范,由此实现以低对价完成股改,以高价格完成收购;其三,刻意设置定向增发,在“倒腾”股票的过程中,保荐人等中介机构赚取承销费等利益。
漫长股改停牌是一种变相的操纵股价
较长一段时间以来,驰宏锌锗主营的有色金属价格一直呈大幅上涨态势,2月27日至4月19日,LME锌价由2245美元已经突破3000美元大关,驰宏锌锗一季度业绩也已预告增幅超过150%;同期,深沪两市有色金属股整体大涨,颇为引人注目,其中与驰宏锌锗主营业务最相近的G锌业(资讯 行情 论坛)和G中金(资讯 行情 论坛)的股价涨幅分别高达90.28%和93.15%.而在这一期间驰宏锌锗却一直处于停牌状态。大股东控制的上市公司借股改停牌将公司股价“凝固”,而又在日前有色金属股高台跳水的时点,拟推出捆绑性的对价预案。这种股票停牌与复牌“恰当时机”的选择,难以排除大股东变相操纵股价以谋私利之嫌。
定向增发为大股东输送利益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定向增发是以发行前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为依据,而在此前设法压低股价,无疑可以大大降低发售对象云冶集团的持股成本。例如,上述停牌时段,G锌业和G中金两公司股价涨幅均超过90%,而这两家公司的业绩增幅远逊于驰宏锌锗,据此,停牌期间,作为股价大涨板块中的业绩增长“明星”,驰宏锌锗的“机会收益率”(或被“压抑”了的股价涨幅)至少应当在100%以上,股价应该上涨19.00元以上。而将定向增发与股改硬性捆绑,又通过漫长停牌的变相操纵来压低股价(在股改间隙非常有限的几天复牌时间内,该公司被压抑的股价上涨“动能”很难充分发挥),使得低发行价也就有了“合理的依据”。若公司以停牌前价格18.88元向大股东定向增发1500万股(实施10送2.3股股改后,继续确保大股东的绝对控股权需要的最低发行量)的话,则漫长停牌给云冶集团带来的收益(持股成本节约)将高达2.85亿元!
因此,驰宏锌锗对价方案“难产”背后的“学问”值得深究,其具体资产质量状况及定向增发价格等更有待市场特别关注。
由此看来,恢复定向增发过程中,当谨防上市公司以操纵或变相操纵股价方式,压低发行价给关联股东输送利益。有关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以免定向增发中猫腻丛生,成为关联(包括一些貌似不关联,实则关联的)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新大陆”。
不仅如此,股改长期停牌也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暂停股票交易的问题。在形形色色的上市公司中,不排除大股东以停牌为博弈工具,变相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甚至不排除有的大股东以无限期停牌当“紧箍咒”,逼迫中小股东就范其股改“霸王条款”———因为在停牌期间遭受“机会收益”损失的只有流通股股东,大股东却毫发无损。
有鉴于此,股改停牌制度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与规范,对于久拖不决(如超过1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如无特别情况应该中止其股改,随即恢复股票交易,对股改事宜择期再议。而有关部门以行政之手强推条件不成熟的上市公司停牌,也应该再三思量。毕竟,大股东拖延股改犯错,不应该把板子打在中小股东的身上,而应该以行政手段对有错的大股东单独处罚或处分才是合情合理。
□黄建中(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生) (责任编辑:郭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