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书面通知以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相结合方式于2006年4月10日发出,会议于2006年4月2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举行,应参加及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继续转让公司所属乐山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份股权的议案》,请另见资产出售公告临2006-015号。
    二、《关于拟用公司部份资产作抵押在乐山市商业银行峨眉山市支行办理1500万元借款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保证正常的生产运作,公司以部分土地、房产及铁路专用线等资产作抵押继续在乐山市商业银行峨眉山市支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1,500万元。
    三、《公司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4月20日
    附: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转让公司所持乐山市远大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部份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第十九次董事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公司所持乐山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份股权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金顶公司转让远大房产公司部分股权,其转让标的、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股权转让对公司当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不良影响,本次转让定价是以依据转让双方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净资产评估值为参考,交易行为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转让。
    独立董事(签署):杨继瑞、王垒、骆国良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