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6 年4 月7 日以电邮和传真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六届第二次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于2006 年4 月20 日下午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 人,实到董事8 人,有效表决票9 票。
    刘文胜先生因工作原因委托赵邵安先生代为表决,公司监事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赵邵安先生主持,经审议,全票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以及[财会(2002)18 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精神,公司拟对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和比例增加如下项目:
    当某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与其他各项应收款项存在明显差别时,导致该应收款项若与其他应收款项以同样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则无法真实反映其可收回金额的,可对该项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这里所述的“明显的差别”,主要系指债务单位所处的不同地区、债务单位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与债务单位之间的纠纷和争议等。同时,出于谨慎原则,对于余额较大的应收款项也可考虑采用个别认定法,以单独分析其可回收性。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审议计提坏账准备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状况,拟对部分往来款项按照个别认定法全额计提坏帐准备,其内容如下:
    1、武汉亚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属于特困企业,根据亚光公司提供的未经审计的2005 年12 月31 日会计报表,我部认为该笔款项收回的可能性极小:亚光公司资产总额462.86 万元,负债总额3844.29万元,净资产为-3381.43 万元,长期未经营,无实质性资产,并且其最近几年的日常开支都由武塑集团垫支。
    鉴于该公司所余资产已不能产生现金流,所以我部建议对该笔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全额计提坏帐准备。计提后对2005 年的利润影响数为-13,007,663.72 元。
    2、武汉塑料城股份有限公司轻工贸易分公司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塑料城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自2001 年以来,已基本无经营业务,公司已于2005 年完成其税务注销,随后将进行工商注销,所以本年度对其按照个别认定法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后对2005年度的利润影响数为-3,045,070.57 元。
    3、公司应收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款项3,337,662.10 元,主要系公司因担保责任代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偿还银行款项。公司因此担保债务已经将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诉至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武经初字第306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公司胜诉,并随即进入执行程序。但根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武执字第00174-3 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被执行人中贸发公司已停止经营,公司资产已因另案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且该被执行人的对外投资权益短期内也不能处置,本案执行工作已不能继续开展”,因此裁定(2003)武经初字第306 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基于以上情况,我部建议在取证核实的基础上,对该笔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全额计提坏帐准备。计提后对2005 年度的利润影响数为-2,670,129.68 元。
    4、武汉齐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属于特困企业,根据齐威公司提供的未经审计的2005 年12 月31 日会计报表,我部认为该笔款项收回的可能性极小:齐威公司资产总额1910.75 万元,负债总额2146.61万元,净资产为-235.86 万元,长期未经营,资产为无效资产,并且其最近几年的日常开支都由武塑集团垫支。
    鉴于该公司所余资产已不能产生现金流,所以我部建议对该笔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全额计提坏帐准备。计提后对2005 年的利润影响数为-16,320,720.11 元。
    5、公司挂账其他应收款—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400 万元,形成原因为:武汉塑料工业公司于1992 年12 月20 日为武汉市塑料十一厂向中国建设银行武汉江岸支行贷款190 万元,提供担保,期限为3 年,该笔贷款到期未还,1996 年8 月1 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6)武经初字第345 号,判决塑料十一厂应偿还建行江岸支行贷款本金190 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621,122.19元,上述款项武汉塑料十一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建行江岸支行,在强制执行塑料十一厂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由塑料公司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1998 年12 月1 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7)武执字第185 号,查明武汉塑料十一厂于1995年9 月以其房产作抵押向工行堤角办贷款170 万元,并办理了他项权证,抵押期至1999 年8 月止,此外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本案需等待抵押财产作出处理后方可执行。2002 年7 月5 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鄂执监字第5 号,将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02 年12 月9 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黄法执字第52 号,查明武汉塑料十一厂多年基本停止生产,整个厂房、土地于1993 年均在工行武汉堤角办事处办理抵押手续,除此外,无其他资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02 年8 月8日、9 日分别冻结武汉塑料公司银行存款473 万元,并于8 月20 日对该款项进行划拨,经法院协调,以现金400 万元抵偿本案本金、利息及迟延利息,对多扣划的73 万元在依法扣除诉讼及执行费用32,700.00 元后退还给武汉塑料公司。同时裁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6)武经初字第345 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基于以上情况,我司根据法院判决书,建议对该笔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全额计提坏帐准备。计提后对2005 年度的利润影响数为-3,600,000.00 元。
    6、我公司因与武汉塑料工业联合公司多年无往来,多方查找无踪迹。所以我部建议对该笔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全额计提坏帐准备。计提后对2005 年度的利润影响数为-5,959,898.81 元。
    7、公司其他应收款挂账武汉蓝天建筑工程公司5,457,000.00元,系公司银行存款转出挂账在建工程,而收回时却冲减其他应收款-武汉蓝天建筑工程公司。我部查出此项错误后,即将在建工程转出,恢复其他应收款-武汉蓝天建筑工程公司。我公司因与武汉蓝天建筑工程公司多年无往来,多方查找无踪迹。
    基于以上原因,我部建议对该笔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全额计提坏帐准备。计提后对2005 年度的利润影响数为-5,457,000.00元。
    8、2005 年4 月27 日,公司与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公司”)签订《债权收购协议书》,约定经开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我司债权资产129,118,321.76 元。同年9 月28 日,我公司与经开公司以及湖南安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三方签订《资产重组协议书》,安邦公司同意承接经开公司在《债权收购协议书》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并将经审计评估的优质资产抵偿129,118,321.76 元的应付款,我公司同意将经开公司在《债权收购协议书》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安邦公司,并同意接受安邦公司的资产。上述协议经本公司200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依法公告。此后,本公司履行了上述协议规定的义务,将相关债权转移给安邦公司,但虽经我司多次催促,安邦公司至今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未将其持有的湖南安邦制药和云南普洱不一茶叶食品有限公司各99%的股权过户至本公司名下。
    鉴于上述情况,本公司于2006 年3 月27 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和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裁决安邦公司立即将其持有的湖南安邦制药有限公司和云南普洱不一茶叶食品有限公司各99%的股权过户至我司名下并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600 万元;本案全部仲裁费和保全费由安邦公司承担。同时,请求法院依法冻结安邦公司银行存款13,500 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我公司已于2006 年4 月12 日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2006)武仲受字00195 号受理通知书,同时收到其给我公司的《冻结安邦资产清单》(见附件)。
    基于以上情况,我部认为此次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建议对该笔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帐准备。计提后对2005 年度的利润影响数为-47,256,363.67 元。
    以上八项, 按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合计97,316,846.56 元,对2005 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数为-97,316,846.56元。
    上述数据均未经审计,且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上述数据为准。
    三、关于审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公司对现有资产进行清查,依据评估报告,对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部分机器设备及模具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4,074,082.64 元;对武汉捷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部分机器设备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753,593.16 元。
    以上两单位共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8,827,675.80 元。本次计提对公司2005 年利润影响数为-18,827,675.80 元。
    上述数据均未经审计,且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上述数据为准。
    四、关于审议核销资产损失的议案
    公司拟对以下资产进行核销:
    (一) 应收款项
    公司应收帐款挂帐新佳公司596,437.00 元、其他应收款挂帐科研所492,690.46 元、光兴公司940,596.85 元,合计2,029,724.31元。上述公司已将有效资产抵偿本公司欠款,剩余2,029,724.31 元因公司无经营,也无有效资产,极有可能无法偿还本公司欠款。
    基于以上情况,本次申请核销新佳公司、科研所、光兴公司所欠公司款项损失2,029,724.31 元, 以前年度已计提坏帐准备405,944.86 元,本次核销对2005 年利润影响数为-1,623,779.45 元。
    但该资产账销案存,由证券法务部继续履行催讨责任,尽量减少公司损失。
    (二) 固定资产
    1、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发生固定资产损失9,014,480.05 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核销固定资产损失9,014,480.05 元。
    2、公司总部发生固定资产损失11,442,506.08 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核销固定资产损失11,442,506.08 元。
    3、武汉塑料城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固定资产损失67,783.51 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核销固定资产损失67,783.51 元。
    4、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管理分公司发生固定资产损失28,745.87 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核销固定资产损失28,745.87 元。
    以上四项共计核销损失20,553,515.51 元。本次核销对公司2005年利润影响数为 –20,553,515.51 元。
    应收款项和固定资产共计核销损失22,177,294.96 元,对公司2005 年利润影响数为 –22,177,294.96 元。
    上述数据均未经审计,且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上述数据为准。
    五、公司200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六、公司200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七、公司200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八、公司200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2005 年度实现净利润-216,620,321.08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339,738.24 元, 本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214,280,582.84 元。
    根据公司200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2005 年利润分配政策为不分配,故公司提议:对2005 年利润不进行分配。
    截止2005 年12 月31 日,公司资本公积115,183,607.23 元,根据证券市场和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公司提议:拟对2005 年资本公积不转增股本。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九、公司2006 年利润分配政策
    2005 年度,原材料价格受世界石油价格影响持续上涨,主机厂大幅压价,致使生产成本增加,而销售价格持续下降,同时,由于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加之客户单一,造成公司经营巨额亏损,特提议:拟对2006 年度利润不分配。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关于续聘北京中证国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一、关于聘请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为公司2006 年度律师事务所的议案
    十二、关于公司公务用车改革方案
    为在保证公务用车的基础上降低费用,节省开支,公司对公务用车进行了改革,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的改革模式,取消公司高管专用汽车配置。车改后,公司不再承担已车改车辆的任何费用。
    特此公告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