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系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股份或公司)独立董事,现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伊利股份拟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意见如下:
    1、伊利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伊利股份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伊利股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的规定,激励对象中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且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伊利股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权条件、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伊利股份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伊利股份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包括核心业务骨干)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6、严格依法实施,保证计划规范落实。
     独立董事签字:郭晓川、王蔚松、吴邲光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