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预计全年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序号 关联交易类别 按产品或劳务等进一步划分 关联人 预计总金额(万元,含税) 上年总金额(万元,含税)
1 产品销售 钢结构机械设备等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0 1,229.59
合计 600 1,229.59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5年12 月13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400001300121),该公司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方朝阳,注册资本:11,000 万元,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精工工业园,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轻型、高层用钢结构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钢结构设计、施工、安装。 该公司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G 精工钢,股票代码:600496。截止2005 年12 月31 日,该公司总资产173,073.90 万元,净资产31,029.43 万元,2005 年度净利润4,490.32 万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1.56%的股份,为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具有相对控制权的第一大股东;同时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因持有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浙江精工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51%的股份而间接控制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履约能力,上述关联交易系生产经营所需。
    4、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公司2005 年度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计金额为1,229.59 万元(含税),预计2006 年全年公司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发生金额不超过600 万元(大写:陆佰万元整)。
    三、定价政策和依据
    上述关联销售涉及的标的为公司生产的产品,交易各方的成交价格按行业之可比当地市场价格进行。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交易目的及原因
    公司向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钢结构机械设备等产品,属公司正常销售行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产品的下游企业,因生产经营所需将可能在2006 年度继续向公司采购相关产品,故预计公司2006 年度将继续存在上述关联交易。
    (2)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中涉及的产品与公司提供给非关联企业的产品均为正常生产流程形成的产品,将继续采用市场定价的统一原则进行,以体现公允性的原则,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此类交易将增加公司2006 年度的业务收入,相应产生一定的经营利润。公司由此与关联方签署的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将促进交易各方的规范,从而进一步促进本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五、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公司董事长已审议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待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部门审议同意后签字确认。
    六、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马洪明先生、俞友根先生、张其林先生对该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发表了以下意见:同意将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2006年度关联交易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批,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交易。
    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马洪明先生、俞友根先生、张其林先生认为公司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2006 年度关联交易协议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股东及公司利益的情形,其审议和审批程序合规、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述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将促进双方交易的规范。
    七、保荐机构意见
    本公司保荐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杨璀女士、刘祥生先生已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为精工科技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正常产品销售交易,其定价公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股份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八、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意见;
    2、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意见;
    4、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协议(草案)。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4 月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