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六年四月
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东的书面委托,编制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A
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特别提示
1、公司非流通股份中存在6
家国有股,其中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电信院”)、国投机轻有限公司、贵州电网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荆门石油化工厂是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国有法人或其下属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该部分股份的处分已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第六砂轮厂、贵州省国资局是受贵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国有法人,该部分股东所持股份的处分还需获得贵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批准。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尚未获得贵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2、截至本说明书出具之日,贵州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已将其所持全部715000
股法人股质押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贵州柴油机总厂所持全部429000
股法人股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全部1430000 股法人股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承诺若在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前,贵州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贵州柴油机总厂和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得到权利人出具的同意函,电信院将以其持有的没有权利限制的高鸿股份股权代贵州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贵州柴油机总厂和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本应由其执行的对价安排。当该等事项发生时,除非代为垫付的对价得到偿还或者电信院同意,否则贵州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贵州柴油机总厂和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承继者持有高鸿股份的股份及基于该部分股份产生的配股、红股(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能上市流通。
3、截至本说明书出具之日起,电信院等14
家非流通股股东已签署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文件,同意参加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所持股权总计111,489,65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份总数的75.63
%。截至公告日,尚有27 家非流通股股东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公司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或正在审批过程中。
为了使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本公司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电信院承诺如果高鸿股份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因为股份受限制而无法执行对价安排,或者没有书面同意参加高鸿股份的股权分置改革,或者反对高鸿股份的股改方案,为保证高鸿股份股改工作的顺利进行,电信院承诺对其应支付的股份对价先行垫付。代为垫付后,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电信院偿还代为垫付的股权,或取得电信院的同意,由高鸿股份向深交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4、2005 年10 月31 日,电信院与北京奈特高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奈特高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2005 年12 月08
日签署了《关于转让价款的补充协议》。根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电信研究院将其持有的高鸿股份12,415,000
股转让给奈特高科,占高鸿股份总股本的5.52%。本次转让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5]1548
号)“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本次转让完成后,电信院持有高鸿股份40,413,491
股,占高鸿股份总股本的17.97%,股份性质仍为国有法人股;奈特高科持有高鸿股份12,415,000
股,占高鸿股份总股本的5.52%,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股权过户尚在办理过程中。电信院和奈特高科已就电信院转让给奈特高科的12,415,000
股的对价安排达成一致意见,该部分股权的对价安排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的股权持有人支付,双方已分别签署了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文件,并遵守相应的承诺。
2004 年12 月27
日,国务院国资委向贵州省国资委下发国资产权[2005]1577号文“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将原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家股12,415,000
股划转给贵州省金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性质为国家股。股权过户尚在办理过程中。
电信研究院与贵州省金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金茂”)于2005 年12 月31
日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划转到贵州金茂名下的公司国家股12,415,000 股,有关股权转让审批手续已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2006]27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将贵州省金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持有的批复》和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6]415
号文)《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股权转让手续需待上述股份划转到贵州省金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方可办理。
5、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参加A 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A 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因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存在无法获得A
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能。
重要内容提示
一、改革方案要点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非流通股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公司流通股股东,以换取其所持其余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时公司股本结构为计算基础,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将获得 2.7 股股份的对价。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1、法定承诺事项
(1)承诺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的上市流通须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关于分步上市流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2)保证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3)保证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特别承诺事项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作出如下特别承诺:如果其他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被质押、司法冻结或托管,因而导致不能执行对价安排,或有非流通股股东反对或未明确表示同意改革方案,包括截止相关股东会议召开之日公司未联系到的非流通股股东和未对公司关于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征询函作出答复的非流通股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同意对该部分股东的执行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该部分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的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或者取得代为垫付的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的同意,由高鸿股份向深交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三、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1、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06 年5 月18 日
2、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日:2006 年5 月29 日
3、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6 年5 月25 日至2006
年5 月29日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 年5 月25 日9:30 至2006 年5
月29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本次改革公司股票的停复牌安排
1、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相关证券自2006 年4 月24 日起停牌,最晚于2006年5 月12
日复牌,此段时期为股东沟通时期;
2、本公司董事会将在2006 年5 月11
日之前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相关证券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在2006 年5 月11
日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本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公司相关证券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4、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股票停牌。
五、查询和沟通渠道
1、热线电话:010-62301907,62301422,62303305
2、传真:010-82301900
3、电子信箱:gugai@gohigh.com.cn
4、公司网站:www.gohigh.com.cn
5、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摘要正文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改革方案概述
1、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非流通股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公司流通股股东,以换取其所持其余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时公司股本结构为计算基础,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将获得 2.7 股股份的对价。
2、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
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若获得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所获得的股份,由登记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记入账户。
3、执行对价安排情况表 执行对价安排前 本次执行数量 执行对价安排后
序号 执行对价的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本次执行对价安排股份数量(股) 本次执行对价安排现金额(元)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52,828,491 23.49% 7,496,614 0 45,331,877 20.16%
2 国投机轻有限公司 34,339,240 15.27% 4,872,902 0 29,466,338 13.10%
3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454,919 6.43% 2,051,222 0 12,403,697 5.52%
4 贵州电网公司 12,870,000 5.72% 1,826,314 0 11,043,686 4.91%
5 其他非流通股股东 32,927,350 14.64% 4,672,548 0 28,254,802 12.56%
合计 147,420,000 65.55% 20,919,600 0 126,500,400 56.25%
由于公司存在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垫付对价的情况,最终股权结构将以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批准的数据为准,具体股数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
4、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存在限制的可流通股份及不存在限制的可流通股份将发生如下变化: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可上市流通时间(以改革方案实施之日为G) 承诺的限售条件
1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11,245,000 G+12个月后 注1
22,490,000 G+24个月后
11,596,877 G+36个月后
2 国投机轻有限责任公司 11,245,000 G+12个月后 注2
18,221,338 G+24个月后
3 大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11,245,000 G+12个月后 注2
1,158,697 G+24个月后
4 持股小于5%的非流通股股东 G+12个月后
注1: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期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出百分之十。
如果高鸿股份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因为股份受限制而无法执行对价安排,或者没有书面同意参加高鸿股份的股权分置改革,或者反对高鸿股份的股改方案,为保证高鸿股份股改工作的顺利进行,电信院承诺对其应支付的股份对价先行垫付。
代为垫付后,对于被垫付的股东偿还电信院垫付的对价股份,电信院仍然遵守上述关于限售期的承诺。
注2: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期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出百分之十。
5、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改革前 改革后
股份数量(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尚未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14742 65.55%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12650.04 56.25%
国家股 1474.49 6.56% 国家股 1265.25 5.63%
国有法人股 11449.26 50.91% 国有法人股 9824.56 43.68%
社会法人股 1818.24 8.08% 社会法人股 1560.23 6.94%
二、流通股份合计 7748.00 34.45%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9839.96 43.75%
A股 7748.00 34.45% A股 9839.96 43.75%
三、股份总数 22490.00 100% 三、股份总数 22490.00 100%
6、就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办法公司14
家非流通股股东已签署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文件,一致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公司尚有27
家非流通股股东尚未签署有关文件,为了使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本公司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承诺:如果高鸿股份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因为股份受限制而无法执行对价安排,或者没有书面同意参加高鸿股份的股权分置改革,或者反对高鸿股份的股改方案,为保证高鸿股份股改工作的顺利进行,电信院承诺对其应支付的股份对价先行垫付。代为垫付后,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偿还代为垫付的股权,或取得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的同意。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1、理论依据
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股权分置的市场,股票价格受到流通股股东对于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不流通的预期因素的影响。因此,股票的发行价格中包含了流通权溢价。
我们称这种预期为流通权价值,只要股权分置的预期不被打破,这种市场预期将一直存在。也就是说,流通权价值也将一直存在。既然股权分置的预期是从发行时就存在,那么就可以将股票发行时的市盈率超出完全市场发行的市盈率倍数作为一个计算流通权价值的参考,同时考虑时间因素,依此依据安排有关对价。
2、流通权价值的计算
(1)对价安排的测算
1998 年,公司前身七砂股份以每股3.63 元发行股票4500 万股,筹资共计15620.9
万元,发行市盈率为14 倍。参考国际完全资本市场,七砂股份同行业(金属加工和五金)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为9.935 倍(见下表):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市值 PE PB ROE 股利收益率
TKR US TIMKEN CO 4089.97 14.59 1.71 11.5 1.98
WOR US WORTHINGTON 2149.5 6.58 1.82 13.18 3.1
MLI US MUELLER 1559.77 12.7 2.63 13.62 24.67
CMC US COMMERCIAL 1466.07 6.56 1.77 22.61 0.57
NX US QUANEX CORP 1012.59 14.9 2.36 11.52 0.93
MUSA US METALS USA 646.02 4.28 1.24 39.52 0
平均 9.935 1.92
因此在国际完全资本市场情况下,七砂股份的正常发行市盈率应为9
倍左右,流通股股东愿以超过国际正常市盈率认购七砂股份的股票,是对七砂股份大量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的预期下进行的,此次股权分置改革将打破流通股股东对非流通股份不能上市流通这一预期,非流通股就需要补偿由于超市盈率发行,非流通股股东应对其享用的流通股股东超额认购的部分进行补偿。
流通权的价值=(股权分置情况下的发行市盈率-完全市场情况下估计的发行市盈率)×发行股数×发行时每股收益×非流通股所占比重=(14
倍-9 倍)×4500 万股×0.26 元/股×14742 万股/22490 万股= 3834.62 万元
流通股股东因超额发行市盈率而额外支付的3834.62
万元(即流通权价值),如果以持有公司股票的方式投资到今天,其价值的增长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股本因公司利润分配等因素而扩张;另一方面每股价格的增长也带来了资本利得。应当根据这两个因素将IPO
时流通权价值折算至当前的价值,即流通权价值的现值。
七砂股份在IPO 新股发行上市后总股本为17300 万股,目前公司的总股本变为22490
万股。因此,流通股本在IPO 后的扩张比例为22490 万股/17300 万股=1.3 倍。
2006 年4 月18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6.28 元,以此作为股改实施前的流通股股价。相对于IPO
时的发行价格3.63 元,公司股票价格的增长幅度为6.28元/3.63 元=1.73 倍。
因此,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公司股票的理论价格=0.26 元×9 倍×1.3 倍×1.73 倍=5.26
元
流通权价值的现值=3834.62 万元×1.3 倍×1.74 倍=8673.91
万元流通权价值的现值对应的股份数=流通权价值的现值/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公司股票的理论价格=8673.91 万元/5.26 元=1649.03 万股。
(2)结论
流通股股东送股比例
=送股数/流通股股数
=1649.03 万股/7748 万股
=21.28%
根据以上的测算,非流通股股东至少需向流通股股东支付1649.03 万股,相当于全体流通股东每10
股获得2.13 股的对价。
为充分保护流通股股股东的权益,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10 股送2.7股。
3、对价合理性
流通股股东从非流通股股东每10 股获得2.7
股的对价,总共获得了2091.96万股的对价。流通股股东获得了合理的流通权价值,对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是合理、双赢的对价安排。
(三)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以及为履行其承诺义务提供的保证措施安排
A、承诺事项
1、法定承诺事项
(1)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保证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2、特别承诺事项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作出如下特别承诺:如果其他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被质押、司法冻结或托管,因而导致不能执行对价安排,或有非流通股股东反对或未明确表示同意改革方案,包括截止相关股东会议召开之日公司未联系到的非流通股股东和未对公司关于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征询函作出答复的非流通股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同意对该部分股东的执行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该部分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的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或者取得代为垫付的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的同意,由高鸿股份向深交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B、履行承诺义务的保证
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执行对价后,非流通股股东将委托公司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其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办理锁定手续,确保其履行承诺的义务;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执行对价后,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接受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持续督导。
C、违约责任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如未按照上述承诺事项履行承诺义务的,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如给流通A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承诺人声明
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二、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和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数量(股) 比例(%) 有权利限制的股份数(股) 权利限制情况
1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52,828,491 23.49% 0 无
2 国投机轻有限公司 34,339,240 15.27% 0 无
3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454,919 6.43% 0 无
4 中国磨料磨具进出口公司 2,509,650 1.12% 0 无
5 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430,000 0.64% 1,430,000 冻结
6 第六砂轮厂 1,329,900 0.59%
7 上海启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858,000 0.38% 0 无
8 贵阳矿山机器厂 858,000 0.38% 0 无
9 广东省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 715,000 0.32% 0 无
10 贵州万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715,000 0.32% 0 无
11 贵州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715,000 0.32% 715000 质押
12 贵州省金属回收公司 429,000 0.19% 0 无
13 中国磨料磨具进出口公司海南公司 228,800 0.10% 0 无
14 中国第七砂轮厂综合制品厂 78,650 0.03% 0 无
合计 111,489,650 45.97%
经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贵州万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变更为“贵州万东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登记公司的股东名称变更正在办理中。
截至本说明书出具之日,贵州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以将其所持全部715000
股法人股质押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贵州柴油机总厂所持全部429000
股法人股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全部1430000 股法人股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承诺若在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前,贵州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贵州柴油机总厂和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得到权利人出具的同意函,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将以其持有的没有权利限制的高鸿股份股权代贵州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贵州柴油机总厂和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本应由其执行的对价安排。当该等事项发生时,除非代为垫付的对价得到偿还或者电信院同意,否则贵州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贵州柴油机总厂和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承继者持有高鸿股份的股份及基于该部分股份产生的配股、红股(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能上市流通。
三、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处理方案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批准的风险
公司非流通股份中存在6
家国有股,电信科技学术研究院、国投机轻有限公司、贵州电网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荆门石油化工厂是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国有法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该部分股份的处分已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而第六砂轮厂、贵州省国资局是受贵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国有法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该部分股东所持股份的处分还需获得贵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同意。
如果至网络投票前仍不能获得贵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公司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将代第六砂轮厂、贵州省国资局垫付对价,代为垫付后,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偿还代为垫付的股权,或取得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的同意。
2、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不予通过的风险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经参加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能。若改革方案未获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公司董事会将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并申请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
3、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权分置改革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加剧公司股票的波动幅度。公司董事会将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一)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持有和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情况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未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也未在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六个月内买卖过公司流通股股份。
高鸿股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高鸿股份的股权分置改革材料之前,方正证券及重要关联方在之前六个月不存在通过自营或者客户资产管理等形式买卖高鸿股份股票的行为。
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在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未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也未在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六个月内买卖过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二)保荐意见结论
保荐机构在认真审阅了高鸿股份提供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相关文件后认为:高鸿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律及有关规定。基于上述理由,保荐机构愿意推荐高鸿股份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三)律师意见结论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管理办法》、《操作指引》、《国有股权管理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在目前阶段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股份公司国有股股东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股份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4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