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近日该局委托拍卖行对被查封的天立大厦首层318平方米商铺实施拍卖,拍卖所得280万元用以抵缴该物业发展商——某房产公司欠缴的198万元税款及逾期应加收的滞纳金。这是2001年5月新征管法实施以来,广州市地税局在获得法院支持下首次行使税收优先权,并成功对取得的欠税企业标的进行拍卖抵税。
据了解,广州地税第一稽查局在对该房产公司1997年—2000年缴纳地方税费的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其存在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未足额申报纳税等违法问题,并于2003年4月对该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应补税、费合计318万元。经税务部门多次追缴,该公司先后缴交了120万元,尚欠198万元税款及应加收的滞纳金。其后,该公司由于债务缠身,停止了正常的经营活动,再无能力清缴欠税。在追缴欠税过程中,税务部门发现该公司因涉及与某银行的债务纠纷,其拥有的天立大厦部分商铺已被法院查封。据调查,该大厦被查封的房屋包括首层和第三层的部分商铺均未有设定担保,其余部分则于2001年已抵押给了银行。
被法院查封但未设定担保的部分商铺给地税稽查部门依法追缴欠税提供了契机。根据《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由于未设定担保的首层和第三层部分商铺债权情况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且该公司欠缴税款的所属期限早于其余被查封房屋设定抵押的时间,因此,该公司欠缴的税款应该优先于银行的债权获得偿付。
广州地税第一稽查局在2003年6月向法院提出“税收优先”主张,法院同意将天立大厦首层318平方米的商铺先行解封,再交税务部门查封。2003年8月,第一稽查局查封了该部分商铺。
查封该部分商铺后,第一稽查局委托拍卖行对其依法实施拍卖抵税,但从2004年9月起进行的前4次拍卖均告流拍。今年3月,第一稽查局委托另外一家拍卖行进行第五次拍卖,终于取得成功。该拍卖标的起拍价180万元,经过5个买家之间20轮的激烈竞投,一竞买人以280万元竞得,高出起拍价56%。拍卖所得在扣除有关税费后将用于清缴该公司所欠的税费。
(鞠 青 欧阳慧珊 张 莹)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