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航空意外险"保障期限延至10天,且包括火车、汽车、轮船
□周凯
晨报讯 由于被指责“20元航意险只值1元”,7家保险公司的黑龙江分公司被一名律师同时诉诸法庭。日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收到了这份特殊的诉状,是否受理尚不得知。
晨报拿到的《民事起诉书》中,最主要的诉讼请求是,7家保险公司扩展需承担的风险责任,将“航空意外险”的保障期限延至10天,投保人在火车、轮船和汽车出现的意外伤害也应获赔。
起诉书称,原告李滨今年1月25日乘飞机到北京出差,在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买了一份航意险,保费为20元,保险金额为40万元,期限是从被保险人通过机场安检开始到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为止。
而另一家保险公司推出的交通意外险,保险费为20元,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40万元,还包括火车、轮船和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2万和1万元,保险期限为10天。
李滨就此认为,在同为20元的销售价格的情况下,由7家保险公司“共保”的航意险保险条款显失公平。李滨还算了一笔账,1996年3月到2006年3月的10年里,我国航空客运的风险概率是每200万人次客运运输量的死亡人数为1人,以此概率作为航意险的纯保险费率来计算,40万元的保险金额应该对应的保险费为0.20元。即便加上保险公司的各项业务成本开支,合计成本也不过1元左右,而实际上航意险的售价却高达20元,明显属于凭借垄断牟取不当利益。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