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于2006年4月23日在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单银木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009,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3%。
    公司的董事(其中有3名董事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相关议案后,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34,009,10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34,009,10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34,009,10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34,009,10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本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议案为:以2005年末总股本247,573,8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0.3元( 含税),共计分配7,427,215.02元,剩余158,443,417.34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
    同意134,009,10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0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聘请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2006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
    同意134,009,10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34,009,10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全面修订后《公司章程》附件1)的议案》
    同意134,009,10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全面修订后《公司章程》附件2)的议案》
    同意134,009,10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全面修订后《公司章程》附件3)的议案》
    同意134,009,10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增加后的公司经营范围为:"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地基与基础施工、专项工程设计(范围详见设计证书)、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范围详见资质证书)、建筑工程设计(范围详见设计证书)、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其对外经营范围为:承包境外钢结构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同意134,009,10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中,第7、第8、第9、第10项议案系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其余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均已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三、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张宇律师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出席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