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于2006年4月22日在本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5名,代表股份62,948,26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35%,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28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8,266股,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郑念鸿主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62,948,266股,占本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表决权的100%;
    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0股,占本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表决权的0%;
    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0股,占本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了《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62,948,266股,占本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表决权的100%;
    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0股,占本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表决权的0%;
    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0股,占本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了《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62,948,266股,占本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表决权的100%;
    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0股,占本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表决权的0%;
    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0股,占本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表决权的0%。
    4、审议通过了《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母公司2005年度实现净利润8,222,508.58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2005年度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822,250.86元和10%的法定公益金822,250.86元,加上上年度未分配利润,本次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0,822,970.33元。
    公司拟以2005年12月31日总股本118,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5,900,000元。实施利润分配后,母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4,922,970.33元结转下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62,948,266股,占本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表决权的100%;
    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0股,占本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表决权的0%;
    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0股,占本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表决权的0%。
    5、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62,948,266股,占本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表决权的100%;
    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0股,占本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表决权的0%;
    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0股,占本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表决权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62,948,266股,占本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表决权的100%;
    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0股,占本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表决权的0%;
    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0股,占本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表决权的0%。
    7、审议通过了《2005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62,948,266股,占本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表决权的100%;
    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0股,占本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表决权的0%;
    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0股,占本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表决权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为公司连续提供了九年审计服务,该所在聘任期间,能够履行职责,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地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公司2006年度拟继续聘请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确定其报酬为3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会计师在公司审计期间的差旅费。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62,948,266股,占本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表决权的100%;
    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0股,占本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表决权的0%;
    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0股,占本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表决权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吕崇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