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提示:本公告本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
    1、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概述
    (1)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1 年6 月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涪陵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祥公司)在该行借款7000 万元提供担保。
    (2)2003 年3 月本公司与中国银行重庆涪陵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华祥公司在该行2003 年3 月17 日至2005 年3 月17 日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3)2004 年8 月重庆市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公司)与垫江县农村信用合社达成了短期借款协议,本公司为美华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华祥公司、美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众江系本公司董事,上述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4)2004 年11 月30 日四川正东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东制药)向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信托)申请2100 万元贷款并由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四川正东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良宾的控股公司,该笔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2、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和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
    (1)2001 年6 月19 日,华祥公司与建行涪陵分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建行涪陵分行向华祥公司借款4000 万元,借款期限从2001年6 月19 日至2004 年6 月19 日,月利率5.94‰。按季结息。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建行涪陵分行与本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原告的俩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04 年4 月,建行涪陵分行与华祥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及一份《人民币资金借款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建行涪陵分行向华祥公司借款3000 万元,借款期限从2004 年4 月20 日至2007 年4 月19 日,月利率5.9475‰。为保证上款合同履行,建行涪陵分行与本公司、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新泰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与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对3000 万元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2003 年3 月17 日,中行涪陵分行与本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涪保字2003-7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华祥在该行2003 年3 月17 日至2005 年3月17 日之间签订的多个合同项债务人的义务得到确实履行,保证人朝华科技集团公司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自2003 年3 月17 日至2005 年3 月17 日止华祥房地产公司与中行涪陵分行之间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本金金额不超过3000 万元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3)2004 年8 月3 日2004 年8 月3 日,垫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重庆市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达成550 万元的短期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2005 年8 月13 日至2005 年7 月31 日,重庆市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以其房屋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本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4)2004 年11 月30 日,正东制药因流动资金周转向金信信托申请流动资金借款2100 万元,约定于2005 年1 月31 日归还,借款年利率为10%,贷款到期日一并付息,并由四川立信及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上述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均没有经过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4、关联人基本情况。华祥公司注册地:重庆市涪陵区双宝综合楼,注册资本2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李众江,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服务、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等。截止2005 年12 月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13217.49 万元,负债为13110.16 万元,净资产107.33 万元,净利润为-1892.67万元。
    美华公司主册地:垫江桂溪镇天马桥,注册资本4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李众江,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彩釉瓦、陶瓷空心砖、劈开砖及其它陶瓷制品。
    截止2005 年12 月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4072.24 万元,负债为1692.53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901.46,净利润为-472.31 万元。
    正东制药注册地:成都市双流县华阳正北街302号,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陈晓红,经营范围:制造、销售原料药,外用溶液剂、软膏剂、胶囊剂、颗粒剂、片剂、纯净水。截止2004年12月31日,该总资产4364.55万元,净资产905.14万元,主营收入318.7万元,净利润:-2.95万元。
    5、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主要用于债务人补充流动资金。由于债务人的债务风险,相应的债权人均向当地人民法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上述公司均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大量资产被查封和冻结,公司经营困难已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
    6、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属违规担保,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未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法定程序和没有及时、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将认真学习,切实做好公司治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作,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7、截止目前,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98,358.7 万元。
    二、关联担保涉讼事项
    (一)建行涪陵分行诉华祥公司5654.5 万元借款和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昌电力”)、四川新泰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新泰克”)、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朝华实业”)及本公司借款担保案
    1、担保涉诉受理情况。建行涪陵分行诉华祥公司、西昌电力、四川新泰克、朝华实业及本公司借款担保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12 月6 日作出判决。
    2、有关涉讼案的基本情况。2001 年至2004 年期间,建行涪陵分行累计为华祥公司借款7000 万元,为保证合同履行,建行涪陵分行与本公司、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新泰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与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由于债务人的债务风险,建行涪陵分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案的判决情况。2005 年12 月6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祥房产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借款本金5654.5 万元,利息的支付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计算,利随本清;西昌电力、四川新泰克对本案中的3000 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朝华实业及本公司对本案的5654.5 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有朝华实业持有的西昌锌业1.5 亿股股权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该案件受理费等中的616,517.50元由华祥房产承担,西昌电力、四川新泰克、朝华实业及本公司对此诉讼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6 年1 月16 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2006 年3 月1 日已申请执行。
    (二)中国银行重庆涪陵分行诉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0万元借款及本公司担保案
    1、担保涉讼受理情况。
    中国银行重庆涪陵分行诉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0 万元借款及本公司担保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诉讼基本情况。
    2003 年3 月17 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重庆涪陵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祥房地产公司在2003 年3 月17 日至2005 年3 月17 日的本金不超过3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华祥房地产公司于2003 年4 月23 日贷款2600 万元,期限为12 个月,到期后还款600 万元。余额2000 万元展期,期限为2004 年10月21 日至2004 年12 月21 日,由本公司继续提供担保。因借款纠纷,中国银行重庆涪陵分行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3、本案判决情况。
    2005 年6 月15 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祥房产归还中国银行重庆涪陵分行借款本金2000 万元及利息(从2004 年12 月21 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人民银行逾期利率计算);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377,650 元由华祥房产承担。2005 年10 月17 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渝三中执字第67 号执行通知。
    (三)垫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重庆市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贷款和本公司担保案
    1、诉讼受理情况
    垫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重庆市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贷款和本公司担保案,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诉讼基本情况。
    2004 年8 月3 日,垫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重庆市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达成550 万元的短期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2005 年8 月13 日至2005 年7月31 日,重庆市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以其房屋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本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因借款纠纷,垫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垫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2006 年4 月5 日,重庆垫江县人民法院(2006)垫江民初字第149-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在重庆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价值600 万元人民的股份(股票)。
    3、本案判决情况。
    2006 年4 月17 日,重庆垫江县人民法院(2006)垫江民初字第14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重庆市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50 万元及利息
    (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本公司承担还款连带责任;垫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重庆市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184,340 元由重庆市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四)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正东制药有限责任公司2100 万元借款和四川立信投资公司及本公司担保案
    1、担保诉讼受理情况。
    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正东制药有限责任公司2100 万元借款和四川立信投资公司及本公司担保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诉讼基本情况。
    2004 年11 月30 日,正东制药与金信信托公司签订2,100 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为2004 年11 月30 日至2005 年1 月31 日,由四川立信公司和本公司提供担保。因借款纠纷,金信信托公司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3、本案判决情况。
    2006 年2 月19 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金中民二初字第30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东制药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金信信托公司借款本金2,100 万元及利息1,324,166.67 元(利息算至2005 年8 月16 日,以后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借款利息支付至清偿日止);立信投资及本公司对正东制药应付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224,651 元由正东制药承担。
    (五)深圳市商业银行海滨支行诉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西昌锌业”)9000 万元借款和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昌电力”)、张良宾、张斌及本公司担保案。(该担保事项于2005 年4 月2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1、诉讼受理情况。
    深圳商业银行海滨支行诉西昌锌业公司9000 万元贷款和本公司质押担保案
    2、诉讼基本情况。
    2003 年12 月22 日,深圳商业银行海滨支行与西昌锌业公司签订130,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7 个月,由西昌电力公司担保,本公司以持有的西昌电力公司3,712.90 万股法人股作质押,张斌、张良宾提供个人担保。到期后,深圳商业银行海滨支行同意办理借新还旧,金额9500 万元,期限2 个月,到期后办理展期金额9000 万元,期限7 个月,贷款担保条件不变。因借款纠纷,深圳商业银行海滨支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3、本案判决情况。
    2006 年3 月3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5 号判决:西昌锌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清偿贷款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西昌电力、张斌、张良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商业银行海滨支行对本公司质押的西昌电力3,721.90 万股社会法人股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其他涉讼事项
    (一)重庆涪陵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诉本公司和重庆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1、诉讼受理情况。
    重庆涪陵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诉本公司和重庆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诉讼基本情况。2004 年9 月28 日,本公司与重庆涪陵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协议书》,由重庆涪陵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35,601,125 元借给本公司作拆迁安置用,借款期限为3 个月,华祥房地产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19,079.76 平方米的房屋作抵押担保。因逾期未归还,重庆涪陵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3、本案判决情况。
    2005 年6 月29 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30 号民事调解书,重庆涪陵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本公司和华祥房地产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公司归还贷款35,000,000.00 元及截止2005 年6 月30 日的利息1,803,375.00 元;诉讼费300,598 元、保全费361,060 元及其他费用150,000元由本公司承担;华祥房地产公司对本公司应承担的37,615,033 元,另自2005年7 月1 日至2007 年1 月1 日期间的利息3,606,750 元(因华祥房地产公司将该房屋给“重百”并提前收取了2007 年1 月1 日前的房屋租金,而重庆涪陵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此期间不能使用因抵债而取得的房屋),共计41,221,783元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华祥房地产公司将其所有的已为前述贷款设定抵押,位于涪陵区南门山的“朝华新城”A 栋负一层2 号和正二层3 号、正三层2 号、正四层2 号、正五层2 号房屋共计11,795.81 平方米的房屋,共计折合42,527,376 元,用于抵偿应由本公司所欠重庆涪陵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债务41,221,783 元。该案已执行完毕。
    (二)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以下简称交行九龙坡支行)起诉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丰通信”)2000 万元借款和卓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卓京控股”)及本公司担保案。
    1、诉讼受理情况。交行九龙坡支行诉长丰通信、卓京控股及本公司担保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诉讼基本情况。2004 年4 月12 日,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与长丰通信股份公司签订2,000 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为2004 年4 月15 日至2005年1 月20 日,卓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公司于2003 年4 月1 日签订《短期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九交银2003 最保字第62-1 号),为长丰通信股份公司在该行2003 年4 月1 日至2005 年4 月1 日所有短期借款合同下各笔贷款本金在2,000 万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因借款纠纷,交行九龙坡支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3、本案判决情况。
    2005 年10 月30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455 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判决:长丰通信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借款本金2,000 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05 年6 月21 日的利息为761,100 元,2005 年6 月22 日之后的利息按年息7.965%计算,并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利随本清);卓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223,5863.90 元由长丰通信、卓京控股及本公司共同承担。2006 年3 月2 日已申请执行。
    (三)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诉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00 万元借款和本公司担保案
    1、诉讼受理情况。
    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诉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00 万元借款和本公司担保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诉讼基本情况。
    2004 年10 月19 日,兴业银行重庆分行与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1800 万元借款合同,期限2004 年10 月19 日至2005 年6 月18 日,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兴银渝南保字2004035 号)。2005 年5 月23 日,兴业银行重庆分行提起诉讼。
    3、本案判决情况。
    2005 年8 月24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3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长丰通信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800 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004 年12 月21 日起至2005 年6 月19日按年利率5.08875%计算,此后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7.64%计付逾期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211,532 元由长丰通信承担,本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起诉本公司2,000 万元借款的利息案
    1、诉讼受理情况。
    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诉本公司2,000 万元借款的利息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诉讼基本情况。
    本公司在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贷款2000 万元,期限自2004 年5 月28 日至2005年5 月28 日,由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05 年7 月28 日,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本公司偿还2,000.00 万元。因利息纠纷,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偿付利息。
    3、本案判决情况。
    2005 年9 月28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6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2000 万元的利息(从2004 年12 月21 日起至2005 年5 月28 日止按年利率5.31%计算,此后按年利率5.31%上浮40%计算逾期罚息和复利);该案件受理费等116,130 元由本公司承担。
    (五)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与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1997 年9 月29 日,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原工行涪陵市分行)借款1,000 万元,展期后已于2005 年3 月27 日到期,由四川立信担保,朝华实业以其持有的西昌锌业的股权为该贷款提供了权利质押担保。2006 年3月8 日,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本公司立即偿还借款1,000 万元及2005 年1 月20 日以后的利息及复利,四川立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依法处置朝华实业公司用以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6 年3 月12 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6)渝三中民初字第21 号应诉通知书,2006 年3 月20 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传票,该案于2006 年4 月24 日开庭审理。
    2、2004 年3 月20 日,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借款1,262 万元,期限为2004 年3 月20 日至2005 年3 月29 日,由四川立信担保,朝华实业以其持有的西昌锌业的股权为该贷款提供了质押担保。2006 年3 月8 日,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本公司立即偿还借款1,262 万元及2005 年1 月20 日以后的利息及复利,四川立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依法处置朝华实业公司用以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6 年3 月12 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6)渝三中民初字第21 号应诉通知书,2006 年3 月20 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传票,该案于2006 年4 月25 日开庭审理。
    (六)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新泰克公司货款纠纷案。
    2005 年9 月9 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05)青羊民初字第1870-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四川新泰克公司83 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货物。2005 年11 月28 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05)青羊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川新泰克公司在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3 日内支付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806,251 元;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27,905元由四川新泰克公司承担。
    (七)北京中京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朝华数码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2005 年3 月28 日和2005 年4 月28 日,朝华数码公司与北京中京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网络广告发布合同》。2006 年2 月14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
    (2006)京仲裁字第0140、0141 号裁决书,裁决朝华数码公司共支付支付广告费40,000 元、违约金10,000 元及仲裁费与律师费。
    (八)四川莱特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特公司)诉本公司及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化石公司)案
    1、诉讼受理情况。
    莱特公司诉本公司及晶化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有关涉讼案的基本情况2002 年10 月,莱特公司与本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莱特公司为晶化石公司承建朝华科技园微晶石项目晶化厂房钢结构制作、安装,同年12 月,再次签订《补充协议》承建晶化石公司后续工程。2003 年4 月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本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的付款义务。因欠款纠纷,莱特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3、本案的判决情况。
    经审理,2005 年11 月28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出具《民事判决书》(2005)渝一中民初字566 号,判决如下:本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莱特公司工程款3,117,400.83 元,利随本清;驳回莱特公司要求被告晶化石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623 元,其他诉讼费3843 元,共计29466 元,由本公司负担。
    (九)北京环宇蓝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朝华购销合同纠纷案
    2004 年1 月14 日,北京环宇蓝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司签订购买合同书,约定朝华科技公司向环宇公司购买大屏幕显示屏,合同金额为57 万元人民币。因合同纠纷,北京环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2006 年3 月1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北京环宇蓝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朝华(2006)海民初字第01666 号,经调解,北京环宇蓝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朝华达成协议:上海朝华公司给付北京环宇蓝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1,000 元,于2006 年4 月1 日前付清;如上海朝华未能在2006 年5 月15 日前付清货款,则还需支付违约金102,600 元,于2006 年5 月15 日前付清。
    (十)北京势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朝华数字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北京势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朝华数字娱乐有限公司2004-2005 年期间签订了市场公关代理协议,协议约定北京势能为朝华数娱提供人代理服务。现因合同纠纷,北京势能公司于2005 年11 月向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2006 年3 月8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4664号、4665 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朝华数字娱乐公司给付北京势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141,800 元、58,000 元分别于2006 年7 月31 日和6 月30 日前付清;若未能按期付清合同款项,则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十一)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诉本公司代理合同纠纷案。
    2005 年4 月,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代理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朝华实业公司欠款纠纷案,因案件执行完毕后,本公司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06 年3 月6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出具(2006)渝一中民执字第290 号执行通知, 2005 年11 月23 日作出(2006)渝一中民初字第648 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本公司在2006年3 月15 日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十二)上海朝华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公司子公司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法院。2004 年12 月24 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甬仑民二初字第55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朝华科技公司货款226,653.37 元。2005 年3 月18 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5)甬仑民三终字第11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护原判。2005 年8 月23 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甬仑执字第506 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及办公设备等资产已被法院依法执行,仍未能完全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执行,裁定终止执行。
    (十三)上海朝华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公司子公司上海朝华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朝华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上述法院,2005 年7 月4 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5)静民二(商)初字第40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上海朝华软件公司与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朝华软件公司价款60 万元;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自2004 年10 月1 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60 万元为基数,按每天1‰支付上海朝华软件公司违约金。
    四、诉讼进展公告
    (一)上海银行大通支行与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上海银行大通支行与上海朝华公司3900 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该诉讼公告于2005 年5 月1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2005 年6 月20 日和6 月24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80、181、182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朝华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归还上海银行大通支行1,000 万元及自2004 年4月20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按月利率4.68‰计付)、归还1,400 万元及利息84,045.50 元和自2005 年4 月27 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按月利率0.243375‰计付)、归还1,500 万元及利息90,048.75 元和自2005 年4 月27 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按月利率0.243375‰计付);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5 年8 月12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5)沪二中执字第738、739、740 号]《执行通知》,要求本公司及上海朝华公司在2005 年8 月18日以前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2、上海银行大通支行与上海朝华公司贴现合同纠纷案。(该诉讼公告于2005年5 月2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2005 年5 月23 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2005)静民二(商)初字第303、304 号],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海朝华公司2005年7 月23 日前归还上海银行大通支行欠款998.60 万元;应支付上海银行大通支行上述欠款自2005 年3 月16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月4.68‰标准计付的罚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5 年8 月4 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执行通知书》[(2005)静执字第1134、1135 号],责令上海朝华及本公司于2005 年8 月8 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与上海朝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该诉讼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告分别刊登在2005 年5 月25 日.28 日和2005 年8 月5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本案裁定如下:2005 年8 月18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执字第687、688、689 号],裁定冻结、划拨上海朝华公司、本公司银行存款及相应的利息,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期间产生的实际费用;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上海朝华和本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交通银行上海市西支行与上海朝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该诉讼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告分别于2005 年5 月25 日、28 日及2005 年8 月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2005 年9 月9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上海朝华公司的所有注册商标和2003 年6 月至2005 年6 月的财务账册及相关凭证。
    (四)建设银行涪陵分行诉本公司300,00,000 元贷款合同纠纷案(该诉讼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告分别于2005 年5.月25 日、2005 年6.1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该案判决如下:2005 年9 月5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偿付;对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37,128,420 股、金信信托9,900 万股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分别在4500 万元和12,100 万元借款的本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华祥房产公司、朝华晶化石公司和四川新泰克公司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分别对其抵押借款的本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川立信、长丰通信、李众江和张良宾对其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6 年1 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98 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2006 年3 月1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06)渝高法民执字第8 号执行通知。
    (五)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西昌锌业公司4000 万元和4500 万元借款和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担保案(该诉讼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告于2006 年1 月5 日和1 月2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本公司持有的注册号为3394055 外文名称为ZARVA 的商标。
    (六) 华夏银行重庆分行南岸支行诉本公司2,000 万元借款和华祥房地产公司、张良宾担保案(该诉讼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告分别于2005 年5 月25 日、2005年12 月3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2006 年3 月23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104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履行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以评估价作参考底价依法对本公司位于涪陵区中山路21 号房产公开拍卖。
    五、截止日前,本公司涉讼金额累计149,950 万元,其中本次公告涉讼金额为32,402 万元。涪陵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诉本公司和重庆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00 万元借款合同案已执行,其余涉讼案件均未执行。
    六、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以上诉讼事项及在此之前所披露的诉讼事项,使公司陷入债务危机,生产经营受到巨大影响,如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款,将会对本公司的业绩造成较大影响,具体将视债权人还款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定,尽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本公司将对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该事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截止目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也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八、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