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的含义如下:
    长春海王:长春海王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海王管理层:以自然人邵春杰为代表的长春海王经营管理团队北斗星药业:长春市北斗星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2003年11月26日,海王生物与长春海王管理层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书:海王生物2006年与长春海王管理层签订的《协议书》相关土地:位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53-91-6,土地证号码:
    长经开国用(2003)0000168号)房产建筑物:在上述地块内的全部房屋建房产建筑物:在上述地块内的全部房屋建筑物
    (房产所有权证书编号分别为:3-70-30-4-1; 3-70-30-4-2; 3-70-30-4-3)本公司于2003年11月27日与邵春杰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人民币4,258万元的价格将长春海王80%股权转让予以邵春杰为代表的经营管理团队,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并于2003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站上进行了披露,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止2006年3月31日,本公司累计收到长春海王管理层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80万元。 为尽快回收剩余股权转让款项,经协商本公司与长春海王管理层近期签订协议书,约定以北斗星药业100%股权(经资产清理与剥离后,北斗星药业主要拥有相关土地使用权、房产建筑物及设备等资产,评估价值约为4,515.81万元)抵偿3,178万元股权转让余款及822万元长春海王对本司的其他欠款。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有关长春海王和北斗星制药的股权过户手续均已完成,长春海王股权转让履行完毕。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