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保证监事会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6 年4 月12 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06 年4 月22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应参加表决监事5 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5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二、会议以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本议案还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6 年4 月22 日
    附件: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修改一]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保护公司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经营和财务风险,维护股东权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下同)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修改为: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保护公司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经营和财务风险,维护股东权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营销负责人)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修改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三条“监事会成员三人,其中职工代表占1/3 或1/3 以上。”修改为:监事会成员五人,其中职工代表占1/3 或1/3 以上。
    [修改三]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五条“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经三分之二或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修改为: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经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修改四]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七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依据真实性、合规性原则,审核公司中期、年终财务报告。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信用考察;
    (三)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四)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上述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求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修改为: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修改五]删除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九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修改六]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仅在监事会三分之二或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监事会三分之二或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修改为:监事会会议仅在监事会三分之二或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