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涵盖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交易记录保存和内部控制等四大制度
本报讯
备受社会关注的反洗钱法草案,25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中国已高度重视严防和打击日益猖獗的洗钱行为,以切断走私、贩毒、贪污贿赂等犯罪中的资金转移链条。
洗钱问题日渐突出
“随着走私、贩毒、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冯淑萍就反洗钱法草案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说明时表示,“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
虽然资金规模无法确定,但洗钱对我国经济的危害不可低估。据人民银行的数据,自2004年4月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成立至2005年9月期间,累计接收本、外币可疑交易报告65.44万笔,金额2480.23亿元人民币和769.2亿美元,基本涵盖了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而在2004年中,我国已成功破获洗钱及其相关案件50起,涉案金额5.7亿元人民币、4.47亿美元。
立法出于形势所迫
据央行有关部门介绍,现有反洗钱法规还散落于诸多法律和规定中,尚未系统化,尤其缺乏一部“骨干法”,即专门的反洗钱法;而且洗钱犯罪具有跨行业、跨区域的复杂特点,需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反洗钱监测分析和内控制度也均需要加强。
根据上述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委托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反洗钱法。2004年3月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全面启动,并于2005年8月完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了此次提请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介绍,中国目前在制定反洗钱法的同时也正在着手对刑法进行修正,已经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就把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大到贪污贿赂和金融犯罪,这也是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
国际合作防控洗钱
制定反洗钱法,毫无疑问会遏制国内存在的洗钱犯罪活动。“但出台这部法律的另一个重要背景是,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反洗钱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境洗钱活动。”参与反洗钱法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主任俞光远强调说。
出于形势需要,我国当前正在全力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并积极推动欧亚反洗钱/反恐融资小组(EAG)区域反洗钱建设和参与其他国际反洗钱合作。
据了解,反洗钱法草案涵盖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四大制度。“这部法律的制定,必将有利于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冯淑萍说。
综合新华社电及 本报记者杨华云 报道
全球每年洗钱金额达3万亿美元
■亮点解读
1 特定公职纳入重点监测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反洗钱预防制度的第一道关口。
为在犯罪所得进入交易领域之初建立客户身份与资金、交易的对应关系,草案中令人注目地引入了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一般包括三种情形:通常情况下(指在开展新业务时)的客户及其代理人身份识别、超过限额交易或发现可疑交易时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对于低风险客户的简化与免除身份识别的情况。
草案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慎识别、核实和登记客户及其代理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并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
为充分利用反洗钱机制反腐败,草案特别规定应当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监测。
2 可疑交易必须及时报告
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通常被视为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核心。
草案引入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以下三种情形下属于人民币大额交易: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交易。
3 非金融机构也有监控义务
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但金融机构并不是洗钱的唯一渠道,随着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洗钱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
当前各国都扩大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主体范围。
一些高风险、资金交易量大的非金融机构和职业也成为报告主体,如律师、会计师与税务咨询师、房地产代理商、高档商品(包括宝石与贵金属、艺术品等)拍卖交易商、赌博经营商等。
为此,提请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不仅规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是反洗钱义务主体,还规定房地产销售机构、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拍卖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承担预防、监控洗钱的义务。
4 账户冻结遵照法定程序
草案规定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并可采取询问、查阅、复制、封存和临时冻结等措施。
同时,为避免权力滥用,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草案严格规定了部分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一是只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才能进行封存,对涉案账户资金有可能转移至境外的,才可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二是只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才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且必须报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三是临时冻结以7日为限,冻结后7日内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不移送,应立即解除临时冻结措施。
5 反洗钱措施适用反恐融资
鉴于世界上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成为各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在中国,“反恐融资”也已成为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为此,草案特别指出本法所规定的反洗钱措施同时适用于预防监控资助恐怖主义的活动。
自“9·11”事件后,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就提出了关于“反恐融资”的8条新建议———《打击恐怖融资8条特别建议》,专门打击和切断支持恐怖行为的资金链条。
我国对反洗钱的态度和立场历来十分鲜明和坚决,并明确了一些重点打击地区和范围,并于2004年作为创始成员国发起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
据新华社
■资料
我国近年典型洗钱案
●许超凡等人洗钱案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行长许超凡与其两位继任者余振东、许国俊等人利用职权,在9年内贪污挪用公款4.83亿美元。
●成克杰洗钱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因受贿罪被执行死刑,这是新中国历史上因经济犯罪被处以极刑职位最高的领导干部。
●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赖昌星等人将走私集团贩卖物资所得大量现金收入存入地下钱庄,并由境外合伙人按地下钱庄要求付汇给走私集团境外账户。
●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毒贩区某将毒资折合港币约600万元带回广州,汪某负责接应并将毒资漂白。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