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金融证券法、破产法、知识产权法和涉外经济法等。
东方电子案的久拖不决,以及关于科龙小股东起诉德勤要求民事赔偿的案件让我们多少有点郁闷,明明是法律上明文揭橥的诉讼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几乎连运送权利正义的缆绳都没有。 倒应了美国首席大法官休斯在评介美国宪法时的一句狠话:“法官说宪法是什么,就是什么。”言外之意,法官才是法律的真正主宰,你们再吵吵也没用。
中国的司法体制取自大陆法系,与美国不同,法官相对谦逊些,不似美国法官这么霸道,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也是谦谦君子,克己守礼。不该插手的绝不插手,该插手的,也要权衡时机,没有十成把握,不会轻易出手,至少是暂不出手或不会全面出手,这在中国被奉为司法审判的“潜规则”或隐蔽在法律之后的司法审判“金科玉律”。
刚刚被裁定不予受理的德勤案是一例,而此前被热炒的银广夏案、渤海集团案、海南凯立案等莫不是这种司法潜规则的试验品,至今尚无成例。有人分析说,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的背景过于复杂,相关法律枝节又稍显粗疏,目前全面审理的条件尚不具备;更有好事者甚至猜测说,是人民法院自感人手不够、经验不足,寻求拖延“诉讼潮”到来的无奈之举,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就是明证。至于此后人民法院又颁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那也是迫于压力的结果。
不过,遗憾的是,这两种说法都没有多少真凭实据,而妄加揣测或冀图进行非权威司法释明总是不太好。更何况,上述两种说法无论那种,其实都无关宏旨。投资者担心的是这种得不到诉讼救济的状况是否会长期持续下去。毕竟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赋予了投资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提起直接诉讼或代位诉讼的司法救济权利。再者,作为投资者,他们也有权利知道作为我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从技术的角度对司法救济所做的特殊处理还要持续多久。
实际上,正是在弄清投资者所关心的证券民事赔偿究竟将采何种发展路径上,刚刚发生的德勤案给了投资者一个很好的梳理或把握中国司法救济脉络的机会,说它将成为中国小股东诉讼救济的新标杆也好,说它现阶段注定是爱徒生笔下卖火柴的小女孩的幻梦也好,不管怎样,它都给了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
只可惜,至少到现在,德勤案以及此前的东方电子案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最终将采取何种运送正义的方式我们仍看不懂。司法审判机关根据一个颁行于五年前的司法解释,将明显受到委屈或损失的一批投资者拒之门外;而更巧的是,投资者的这些委屈或损失又恰恰是新修订《公司法》和《证券法》所明文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事由。
如此这般的巧合却因为某些客观因素或审判力量滞后等原因,使这些投资者难以得到司法救济,不仅是当下的科龙投资者看不懂,就是此前的东方电子投资者、银广夏投资者、亿安科技投资者也难以理解,即为什么我国的司法审判机关在经过了这么长时间的司法准备后,结果还是给出了一个与现行证券基本法律几乎完全不同,至少是看似完全不同的司法裁决。
任何法律制度的正式建立并发挥作用都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对此,人们都能也容易理解。事实上,在当前的司法框架下,投资者也并没奢望我国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能够在一夜间功德圆满,一劳永逸地制定出一整套完备的证券民事赔偿审判操作方案和证券民事赔偿基准。投资者只是希望司法审判机关能够首先根据最新修订的《证券法》和《公司法》接纳这种证券民事赔偿之诉。然后在具体操作这类诉讼的过程中,依托相应的案例,不断地出台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如此,方能让投资者彻底走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困境,使法律明文规定的投资者保护制度能真正能为投资者服务,为投资者所用。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