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5日电(记者程刚)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增加了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处罚的有关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事故灾害扩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就草案二审稿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了说明。他表示,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一些地方提出,目前刑法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作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惩治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的需要,建议作适当补充修改:
一是刑法对“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了规定,但从实际发生的案件看,这类责任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并不都是企事业单位人员,建议对这些规定的犯罪主体进行研究修改;同时,对一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恶劣的行为,应当加重处罚。二是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有关法律作出补充修改。按照目前草案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的最高刑由原《刑法》中规定的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草案还规定,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