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达国家来讲,内部评级法这些管理模型都是内生的,是在其长期的风险管理过程中逐渐积累而成的。对于中国这样的转轨经济国家来讲,这些模型则是外生的。如果不加区别地盲目引进,可能会由此引发模型风险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2004年6月颁布以后,如何在各个主权国家实施已成为全球银行业广泛关注的问题。 笔者认为,内部评级法作为新协议的主要创新之一,其在各国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因适用环境和金融生态的不同而引发模型风险,因此如何在内部评级法实施的过程中解决本土化问题,将是有效地降低模型风险的重要途径。
    内部评级法所代表的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型的设计理念、使用环境、及相应的数据及验证方法,都是以发达国家的市场条件为基础的。对这些国家来讲,这些管理模型都是内生的,是在其长期的风险管理过程中逐渐积累而成的。对于中国这样的转轨经济国家来讲,这些模型则是外生的,外生的模型在适用性、有效性等方面会存在问题。如果不加区别地盲目引进,可能会由此引发模型风险。
    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严重制约因素是尚处于建设并亟待完善的社会信用环境,这一问题同样影响到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建立和推行。风险评级必须建立在企业或个人所提供的真实数据基础上,然而在现有的社会信用环境下,这一点恰恰是难以保证的。不真实的数据信息必然造成风险评级结论的不准确,从而对风险决策和资本监管形成误导。
    与社会信用环境密切相关的是法律体系的建设。法律环境是内部评级法实施的基础条件。从法律环境来看,中国也与十国集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此外,中国独特的金融生态还决定了其在区域金融风险上与发达国家的差异性,或者说,中国的金融风险在空间分布上存在着较大的异质性。新资本协议是十国集团内部协商的产物,其主要以成熟的市场环境为应用背景,而在这些国家内部,由于资本是充分自由流动的,因此地区间的风险差异并不十分明显。而在中国资金并不是充分自由流动的,因此在各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差异。而在统一的经济体内的各个地区之间,不应当存在明显的金融生态环境差异。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的研究结果将中国金融生态环境的差异归结为经济地理与文化差异、地区经济发展路径的差异、中央政府所主导的非均衡区域发展策略以及现行分权体制下各级政府行为的差异等。据此,他们确定了9项因素用以评价城市金融生态环境:经济基础;企业诚信;地方金融发展;法制环境;诚信文化;社会中介服务;社会保障程度;地方政府公共服务;金融部门独立性。根据对以上9项因素的加权计算,他们得出了按9个级别分布的全国291个地级以上城市的金融资产质量的评级结果,其结果表明,中国地区间的金融风险差异达到10倍以上。
    伦敦经济学院(LSE)院长戴维斯认为,在内部评级法的实施中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许多困境,如资本化不充分的银行发展历史和不发达的金融市场;缺乏监管专家以及一些文化上的缺陷,而文化上的缺陷使监管者不愿意对所监管的金融机构提过较高的要求;此外,也许所有的国际监管标准的制定都未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这些标准往往过于复杂,很难在一些不成熟的市场中实行。
    可见,内部评级法的实施是建立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之上的,而中国现有的基础条件与其存在着较大差距。此外,中国还具有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独特之处:金融生态成为影响中国银行业风险的主要因素。因此要成功、有效地在中国实施内部评级法,必须依据中国的具体情况解决好新资本协议的本土化问题。
    社科院金融所的研究不仅表明地区间的金融风险差异较大是中国金融生态的一大特点,而且还进一步指出了金融生态与金融资产质量(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其研究结论对内部评级法的实施工作产生了如下的启示:既然地区金融风险较大差异是中国金融生态有别于发达国家的一大特点,而金融生态在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环境下又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了金融资产的质量,那么,在内部评级法的实施中,就不可能脱离具体的金融生态环境而一味地去追求形式上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及国际最佳实践的接轨。
    内部评级法是在总结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多年来的金融实践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体系设计上也有其合理性和先进性;但是,中国在金融生态、金融制度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独特性,所以完全引进西方的管理模型或把原模型简单移植都是不可取的。因此中国商业银行在实施内部评级法时就需正确处理引进与本土化的关系,既引进和吸收了西方在内容和体系设计上的先进成分,又注重本土化。那么,在中国解决内部评级法本土化的一个核心问题就可归纳为如何在实施中量化并体现金融生态因素。
    内部评级法的本土化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如何将对金融资产质量有极大影响的金融生态因素纳入内部评级法的范畴。而在将这一因素纳入内部评级法进行量化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如下两个因素:第一,不可扰动内部评级法体系本身的构建过程,内部评级法本身需要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保持一致;第二,由于中国的地区金融生态正处于变动之中,因此应使其便于在量化中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需要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展开,但以内部评级法为代表的新资本协议更多地关注于银行风险在时间上的分布,这体现了十国集团等发达国家的特点。实施内部评级法为中国的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但在具体实施方案上应充分考虑银行风险在空间上的异质性这一中国独具的金融生态特色,而本土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经之路。
    内部评级法的实施的关键之一是本地化。由于内部评级法在最初设计时的前提假设上的限定,使其更适用于发达国家,因此发展中国家如何基于本国的具体环境实施内部评级法是成功与否的关键。
    内部评级法本身为各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供了一个新的、对风险更为敏感的管理方法,同时也为类似于中国这样的转轨经济国家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提供了一次机遇。但内部评级法所提供的各种方法是缘自于发达的市场经济,而且其管理技术十分复杂,因此中国在实施过程中首先要解决好“洋为中用”的问题。要想实现“洋为中用”,就需对内部评级法产生的环境、发展的过程及实施的前提条件有比较深入的了解,然后才能在此基础上将之与中国的金融生态相结合。
    中国金融生态的特点是地区之间的金融风险差异较大,尽管一些商业银行对此已给予了关注,并采取了相应的对策,但如何将地区金融风险差异这一独特的金融生态因素纳入内部评级体系依然是一个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难题。
    将中国独特的金融生态纳入内部评级体系之中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的过程。新资本协议本身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因为发达市场一直关注的是金融风险在时间序列上的分布,这是由其所具有的金融风险特点所决定的。
    中国金融生态的独特性已引起了学界和业界的广泛关注,社科院金融所关于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的研究报告表明地区金融生态的差异已极大地影响到了中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及风险管理。中国的一些商业银行已经开始了地区评级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需要进一步将之与内部评级法的实施结合起来。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考虑将地区金融风险差异作为调整系数对内部评级法的评级结果进行调整,这样既可保证遵循新资本协议的统一标准,又可根据金融生态的变化予以适时调整。
    中国的商业银行仅仅处于内部评级法实施的准备或开始阶段,由于实施条件的限制和金融生态的原因,本土化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
    尽管新资本协议从修改到最终发布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但各个国家对其依然存在一些争议之处,作为新资本协议主要创新之一的内部评级法更有多处需改进的内容。在中国实施内部评级法有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本土化亦需在实施的过程中逐步完善。
    本土化并不仅仅是内部评级法相关标准的本土化应用,同时也要求在这一过程中有创造性地发挥内部评级法对银行风险管理的积极作用。本土化不是简单地将内部评级法与中国的实际加以结合,而是需要创造出新的方法、新的思路及新的路径,这也是新协议允许各国在实施中要考虑到本国市场不同情况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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