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于2006年4月25日上午九点在浙江省慈溪市海通路528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龙海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9,049,1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5%。
    公司的董事(其中有2名董事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监事(其中有1名监事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相关议案后,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19,049,15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19,049,15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19,049,15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19,049,15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119,049,15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0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19,049,15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分置改革费用冲减资本公积金的议案》
    同意119,049,15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海通食品集团余姚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同意119,049,15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慈溪建桥投资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的议案》
    同意119,049,15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19,049,15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全面修订后<公司章程>附件1)的议案》
    同意119,049,15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全面修订后<公司章程>附件2)的议案》
    同意119,049,15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全面修订后<公司章程>附件3)的议案》
    同意119,049,15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19,049,15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119,049,15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中,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项议案系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其余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均已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张宇律师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出席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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