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物业公司与业主、业委会之间的纠纷,一波未平,而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纠纷,一波又起。据媒体报道,不久前,北京万泉新新家园业委会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与开发商签订协议:开发商以一套房和小区粉刷为代价,获权将小区公共道路改成私家花园。 此协议被业主获悉后,遭到强烈反对。
看来,“糖衣炮弹”已经侵入了业委会这个新生事物的肌体,不难想见,在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引起的纠纷必定相当棘手。在此次事件中,面对部分业主的强烈反对,小区办勒令业委会撤销协议,市建委宣布协议属于违规操作,但由于缺少相关法规和执法主体,业主大会也不可能很快地启动表决,业主并不能立即阻止秘密协议的执行。
这样的境况,引发了公众对业委会监管问题的思索。针对此类问题,人们要问的是:业委会究竟是做什么的?它的权责界限在哪里?我们知道,根据规定,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的议事组织,业委会在性质上则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作为议事组织,有关全体业主利益的事情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作为执行机构,业委会应当由业主大会产生,要向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大会与业委会之间的关系,决定了业委会无权对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宜擅作主张。
很显然,本案中,改造属于小区区域内的道路事项,绝对属于社区内重大事宜,必须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万泉新新家园业委会的行为显然超越了其职权。此刻,本应该尽心维护业主利益的业委会,出于业委会个别成员的私人利益,居然“出卖”了广大业主的利益,与开发商走到了一起。这着实让人吃惊,也让由谁监督业委会的问题浮出水面。
但问题在于,业主大会与业委会之间存在着微妙关系,业主大会不能时时开、事事开,否则作为日常事务执行机构的业委会也就无须存在。但业委会一旦产生,日常事务就由其处理,这里就产生了业委会背离业主利益做事的可能。万泉新新家园发生的纠纷即源于此,一纸协议竟然出卖业主的利益。
按理说,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忠实于业主,维护业主的利益,不能做有损于业主利益之事。然而,业委会损害业主利益之事却实实在在发生了,这里就必须引入公共生活的一条基本法则:有权力必有监督,无监督即无权力。正是由于对于这一公共活动法则的忽略,暴露出《物业管理条例》的尴尬,才引发万泉新新家园这类纠纷和难题。
长期以来,我们重权力,而轻监督,由此造成许多制度上的缺漏。而对于新生事物“业主委员会”,人们更是在为其诞生而鼓与呼的同时,忽视了谁来监督其自身运作的问题,万泉新新家园案凸显了这一点。所以,我们必须明确,权力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凡有公共生活,即需要有权力存在,而有权力存在,就必须对其有制约。
也许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这些都是伴随着住房商品化而出现的新生事物,他们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因此,如何使其利益在制度化的框架内运作,是我们建立新的、有秩序的生活时必须面对的问题。我国改革的过程意味着一些利益将被分化,一些公共权力将被释放。最终,利益日益多元化,而权力越来越社会化。业主委员会拥有的也是一种社会权力,行使权力过程中也同样要贯穿这个基本准则:有权力必有监督。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