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任亮]
新太科技(600728.SH)今日公告称,近期发现公司原董事长邓龙龙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超越权限签署一份不超过4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而邓龙龙去年曾因涉嫌挪用公司资金及私刻公司公章对外提供担保,被广州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而这次担保事项是新太科技在近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查询公司贷款卡综合信息时发现的。
据新太科技表示,邓龙龙是在2004年4月27日,私刻印章以公司名义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下称“华夏银行”)签署上述合同的。合同约定:为浙江通普无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通普公司”)自2004年4月1日起至2006年4月1日期间在华夏银行办理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通普公司于2004年分三笔共计向华夏银行贷款4000万元,贷款到期日最晚为2005年11月15日。
而上述三笔贷款到期后,华夏银行未征得新太科技同意,单方面决定以新太科技为保证人,向通普公司提供新的贷款。截至4月21日,通普公司向华夏银行贷款余额为23874475.26元,其中人民币16593088.62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9日,人民币7281386.64
元到期日为 2006年5月15日。
对此,新太科技认为,公司已在四届十次董事会决议上对涉及公司名义的违规担保事项作了公告,明确说明前述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非公司的法人行为。在相关信息已经公开披露后,华夏银行及通普公司仍然未经公司同意单方面以公司名义设定担保,公司对此不予确认。
新太科技昨日以3.19元收于涨停。 (责任编辑:刘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