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独大”问题,是股市难以回避的现实问题。不过,在股权分置的后期,由于管理层赋予流通股股东以类别表决的权力,因此流通股股东还可以通过类别表决来行使自己的话语权,进而在包括再融资等事项在内的某些方面形成一种对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制衡。 而经过股改后,不再有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之分了,原非流通股股份也变成了可流通股份,如此一来,类别表决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并因此而退出历史舞台。于是,控股股东的“一股独大”也就少了一个有效的牵制力量。
不久前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增加了投资者对控股股东“一股独大”问题的担心。虽然《管理办法》规定,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对于那些持股比例达到公司股本百分之五、六十的控股股东来说,这种表决实际上就是控股股东一人说了算,因为客观上公众投资者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会参与表决的,如此一来,包括机构投资者在内的几乎所有的公众投资者也都失去了话语权,再融资事宜完全就由控股股东一人作主。
这种局面的出现无疑是可怕的。因为对于控股股东参与再融资的事宜,《管理办法》并没有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在配股事宜上,只是规定“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但至于认配数量的多少,是不是一定要认配的问题,则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控股股东完全有可能逃避配股。而在增发问题上,《管理办法》对控股股东参与增发事宜更是只字未提,控股股东更是可以因此而不参与增发。如此一来,股权分置时代那种“大股东举手、公众投资者买单”的局面仍然有可能在全流通的时代里延续下去,再融资仍难逃“圈钱”的怪圈。
如何防范这种局面的出现?笔者以为在再融资表决上有必要对控股股东的表决权问题予以规范,按控股股东参与再融资的程度来决定其表决权的大小。比如,当控股股东承诺足额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时,则控股股东有权行使自己的全部表决权;当控股股东部分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时,则控股股东只能按认购股份占应认购股份的比例来同比例行使自己的表决权;而当控股股东全部放弃应认购的股份时,则控股股东放弃行使自己的全部表决权。这种投票方法的好处在于改变“大股东举手、公众投资者买单”的局面,让大股东的权利与其应尽的义务联系起来,改变控股股东滥用表决权利的做法,并保证公众投资者能有效地行使表决权,使公众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