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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证券民事赔偿重新活跃
时间:2006年04月27日10:28 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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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情-论坛)
 
财经博客 张军“国有制”的喜宴 艾葳2007年中国股市是属于散户的年代
来源:中国证券报

    以郑百文事件、猴王事件为起点,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活动已经进入了第七个年头。用“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来形容我国证券民事诉讼的进程,再合适不过。

    艰辛的历程

    虚假陈述行为是与证券市场的建立相伴而生的。
2000年10月30日,郑百文公司造假曝光后,社会各界纷纷要求建立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其后,相当多公司的欺诈行为被揭露,其中,猴王公司的造假行为使公司濒临破产的边缘,这些触目惊心的事件使要求建立相关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公布《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即《9.21通知》),称因法院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的条件,要求各地法院暂不受理证券市场中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三方面的民事赔偿案件。事实上,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暂不予受理”是没有任何依据的。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即《1.15通知》),由此,涉及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受理难的情况得到了改变。但由于《1.15通知》仅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审判难的问题则催生着更为详尽的司法解释的出台。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即《1.9规定》)。《1.9规定》的颁布,不仅为已受理案件的审理、和解或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也为其他案件的全面受理和审理创造了条件。

    2004年开始,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消沉,证券民事赔偿也出现了一个沉寂期,这种沉寂是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投资信心的低落相互呼应的。具体反映到证券民事赔偿本身,在形式上表现为:法律制度没有与时俱进地进一步完善;违法违规案件数量不降反升;久拖不决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大量增加;起诉的投资者获得赔偿的款项减少;新闻媒体也减少了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关注度。

    重新进入活跃期

    差不多从2005年底开始,随着新修订的《证券法》和《公司法》正式实施,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活动重新进入一个活跃期。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证券民事赔偿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设走向完善。随着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出台并实施,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架构已经完成,这包括: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各类股东权益诉讼制度等。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应当把这些基本制度落到实处。其二,科龙案、银广夏案、东方电子(行情,论坛)案,并列为中国证券市场造假史和维权史上的三大案,今年有可能获得实质性的进展。其三,银广夏民事赔偿案与股权分置改革联动,对其他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解决具有借鉴作用。其四,一批长期搁置的案件开始得到解决,许多新案件将被立案。其中,时间拖延日久的东方电子(行情,论坛)案、郑百文案、ST九洲案、生态农业案、济南轻骑案、长运股份案和托普股份案有可能在2006年内通过法院得到解决,而一批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案件将有可能被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见附表)

    亟待完善制度

    与即将到来的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活跃期相适应,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必须加以全面完善,从长远看,这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重新修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应考虑取消前置条件文件,将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等文件,作为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时的重要文件而不是唯一的前置条件文件,其重要性程度由管辖法院判定;将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的定义确定得科学些,与证券市场价格和数量的骤然变化相联系;考虑到审计责任只是会计责任的补充,应明确规定起诉中介机构的,必须连带起诉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机构,防止会计责任方转嫁法律责任,并协调中介机构法律中的民事责任与司法解释的衔接;诉讼管辖地应以第一被告所在地或原告依法选择为准,而非现行司法解释限定的:起诉被告中有上市公司的,诉讼管辖地必须在上市公司所在地。

    制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新《证券法》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责任范围、计算标准、主体范围、损失认定范围和赔偿界限。实际上,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同虚假陈述有联系,互为因果,互为形式和内容。

    修订《民事诉讼法》,引进集团诉讼制度,并有效落实现行的共同诉讼制度。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实践证明,目前民事诉讼法所适用的共同诉讼制度,无论人数确定可以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制度,还是人数不确定需要公告和诉讼代表人的共同诉讼制度,都不适应现行证券民事赔偿实务的需要,也不能加大违法违规者的违法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引进集团诉讼制度,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协调好司法解释和有关中介机构法律的衔接。在明确区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同时,应当明确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最高赔付比例和赔付责任(共同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一般责任等);法院对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进行审理时,应实施专门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委员会成员可以邀请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学者参加鉴定,必要时可以邀请被鉴定单位的市场竞争者代表参加,并且使行业规范如《审计准则》等必须同法律责任相衔接;实施专家陪审员制度,以提高审判的公信力、专业性和公正性;允许原被告双方提供专家证人发表专业意见,也允许原被告双方当庭对司法鉴定的结论对鉴定人进行质证。

    建立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这个基金主要是针对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起投资者权益受损后发生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赔付款项,它和证券公司破产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风险基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共同构成证券市场保护基金系列。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的来源可以包括:网上申购股票冻结资金期间的利息;中国证监会发行新股审核费;中国证监会等行政机关、法院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作出处罚或判决时的罚款和罚金;上市公司交纳的信用保证金;自愿捐赠等。

    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的主要功能是在发生利益纠纷时代表中小投资者说话和行动,减少目前一发生问题就直接向监管部门投诉的状况;同时,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可以实行“诉讼担当”制度,代表中小投资者群体利益起诉欺诈行为人。

    建立证券市场强制保险制度。除了建立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独立董事的责任保险以外,还应当建立公司及有关人员的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在发生欺诈行为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时,部分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证券市场中,不管如何向中小投资者实施政策倾斜,如累计投票制,都不可能改变其弱势地位,如果这样,倒不如重新认定中小投资者的地位,将其定位为金融消费者的身份,他们的投资只不过是购买不断变动中的合约(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报、中报、季报和临时公告等)。

    在实体法上进一步完善民事赔偿制度。需要在制定《侵权行为法》时,以及在将来的《民法典》制定中,全面明确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特征和要件,并且应当通过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等,以加强社会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力度。

    可诉的上市公司及所在省市、诉讼时效一览表

    序号           上市公司(代码)     起诉地   诉讼时效日
    1             ST中鲁B(行情,论坛)(200992)       山东    2006.5.11
    2              英力特(000635)       宁夏     2006.6.5
    3              ST大菲(000769)       大连    2006.6.10
    4            ST渝万里(行情,论坛)(600847)       重庆    2006.6.10
    5              ST北科(600878)       大连    2006.6.12
    6            ST啤酒花(600090)       新疆     2006.7.4
    7            鲁银投资(行情,论坛)(600784)       山东     2006.7.9
    8            河南银鸽(600069)       河南     2006.8.5
    9             ST中川(600852)        四川     2006.8.6
    10             ST酒鬼(000799)       湖南    2006.8.19
    11           *ST纵横(行情,论坛)(600862)       江苏    2006.8.22
    12           闽越花雕(600659)       福建    2006.9.16
    13           铜城集团(行情,论坛)(000672)       甘肃    2006.9.16
    14             ST宏智(600503)       福建   2006.10.11
    15           天发石油(000670)       湖北   2006.10.13
    16             ST烟发(600766)       青岛   2006.11.25
    17           丰乐种业(000713)       安徽     2007.1.5
    18             ST丰华(行情,论坛)(600615)       上海    2007.5.10
    19           同人华塑(000509)       四川    2007.6.21
    20           红河光明(行情,论坛)(600239)       云南    2007.6.26
    21           *ST四通(000409)       深圳    2007.7.19
    22           科大创新(行情,论坛)(600551)       安徽    2007.9.15
    23             ST重实(行情,论坛)(000736)       重庆     2007.9.2
    24           天山股份(行情,论坛)(000877)       新疆     2007.9.6
    25           *ST达曼(600788)       陕西   2007.10.11
    26           *ST天一(000908)       湖南   2007.10.13
    27           *ST托普(000583)       四川   2007.10.13
    28           合金投资(000633)       辽宁   2007.10.27
    29             ST科健(行情,论坛)(000035)       深圳   2007.12.31
    30           *ST本实(200041)       深圳     2008.2.7
    31           方向光电(000757)       四川    2008.2.21
    32             ST重实(行情,论坛)(000736)       重庆    2008.2.25
    33           *ST四通(000409)       深圳    2008.3.20
    34             中关村(行情,论坛)(000931)       北京    2008.3.20
    35     ST古井(000596、200596)       安徽    2008.3.24

    以上数据由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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