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并送红股1股,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
    ● 股权登记日:2006年5月10日
    ● 除权除息日:2006年5月11日
    ●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06年5月1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6年5月17日
    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2005年年度大会审议批准,相关决议刊登于2005年4月11日的《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现将具体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2005年12月31日总股本995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并送红股1股,共计派发股利19,908,000.00元。剩余部分78,435,598.61元转入2006年未分配利润。
    2、送股方案:以2005年12月31日总股本99540000股为基数,每10股送红股1股,实施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后,公司的总股本为109494000。
    3、发放年度:2005年
    4、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分红得到的股息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8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元。
    二、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新增可流通股上市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
    本次股权登记日为2006年5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06年5月11日,新增可流通股上市日为2006年5月12日,分红派息日为2006年5月17日。
    三、分派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及发放红股对象为:截止2006年5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四、实施办法:
    1、公司派发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发的红股按照登记公司的有关规定将所分派股份直接计入股东帐户。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股份数量
股份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 境内法人持有股数 41,372,132 4,137,213 45,509,345
国有法人持有股数 22,508,056 2,250,806 24,758,861
境内自然人持有股数 2,409,812 240,981 2,650,793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66,290,000 6,629,000 72,919,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 A股 33,250,000 3,325,000 36,575,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33,250,000 3,325,000 36,575,000
股份合计 99,540,000 9,954,000 109,494,000
    六、实施送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数摊薄计算的2005年度每股收益为0.48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法律部
    咨询电话:0755-26717828、26719476
    八、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