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长假在即,劳动保障部门向广大劳动者发出提醒,警惕用人单位以弹性工作制为名“弹掉”应当支付的加班费,并提醒劳动者避免两大“误区”:一是认为弹性工作制是企业内部制度,“由单位说了算”;二是认为弹性工作制没有工作时间上限,无法计算自己应得的加班费。 (新华社4月27日)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劳动者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三倍工资,且不得以补休、调休等形式抵充;对于实行弹性工作制的,劳动者平均每天工作时间超8小时、平均每周超40小时的部分,应以150%计算加班费。可对于绝大多数劳动者来说,加班费犹如海市蜃楼一般美丽而虚幻。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有些企业员工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要说三倍工资,有时候连正常工资都拿不到;即使是事业单位乃至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节假日加班也往往拿不到三倍工资,而大多是以补休、调休等形式抵充。节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制度,基本上形同虚设。
个中原因,并不在于劳动者不明白自己的权利,也不在于他们认识上有什么误区,而是在于他们敢怒不敢言。在如今“就业难”的社会大环境中,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博弈中,劳动者无疑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这就注定了,当处于强势的用人单位或明目张胆或变相侵犯劳动者权益之时,很多劳动者只能忍气吞声。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当然可以向用人单位讨要三倍工资,可是讨要的结果,即使拿到了三倍工资,却可能因此丢掉了工作。是要饭碗还是要权利,是要工作还是要三倍工资,相信每个劳动者都会“明智”地选择前者,而不会选择后者。
因此,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单靠劳动者自己争取,更不能靠劳动者的意识觉醒和权利伸张来推进节假日三倍工资制度的落实。光有节假日三倍工资的一纸空文,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特别是需要相应的“罚则”,对于没有执行三倍工资制度、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应加强检查,给予相应的处罚。可遗憾的是,我们目前还没有针对节假日加班费的配套处罚措施,以至用人单位拒付或少付节假日加班费,不仅受不到劳动者的指责和反抗,而且受不到有关部门的相应处罚——至少,我们还没有听说哪个用人单位因为没有支付节假日三倍工资而受到惩处。
劳动保障部门在“五一”等节假日来临之际向劳动者作出权利提醒,其用心良苦可以理解,但我以为,与其向劳动者作出权利提醒,不如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与其让广大劳动者警惕用人单位拒付或少付加班费,不如由劳动保障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将节假日加班费真正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