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4月26日召开,会议通过通讯传真方式审议会议议案,应会8名董事均对会议 议案作出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全面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和2006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6]38号文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出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全面重新修改公司章程,并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鉴于公司章程已按照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和《章程指引》作了全面的修改,为了使2000年制定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能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保持一致,建议对原来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决定2006年5月31日召开2005年度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