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 要 内 容 提 示
    1、"歌华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4年5月12日("起息日")起开始计算利息,2006年票面年利率为1.6%;
    2、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6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6年5月11日;
    4、除息日为2006年5月12日;
    5、兑息日为2006年5月18日;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4年5月12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歌华转债"至2006年5月12日止满两年,根据公司《可转换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及应付利息
    按照公司《可转换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有关发行条款的规定,公司发行的"歌
    华转债"从2004年5月12日(起息日)起开始计算利息,2006年票面年利率为1.6%,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6元(含税)。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每个计息年度按票面利率应付利息计算公式为:
    I = B × i
    I: 应支付的利息额
    B:可转债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按本条第1款所确定的票面利率
    应支付利息精确到人民币"分",本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应付税项由持有人负担。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6年5月11日;
    2、除息日为2006年5月12日;
    3、兑息日为2006年5月18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06年5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全体的"歌华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在册的歌华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本计息年度内已经转换为A股,或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已申请转股的歌华转债持有人,公司不再向其支付利息,但与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公司将在付息登记日之后5个交易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歌华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歌华转债"持有人可于债权登记日后的第5个交易日,即2006年5月18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歌华转债"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歌华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4年4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摘要或全文。
    五、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10-62035573
    传 真:010-62035573
    特此公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