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公司将于近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在此之前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4月26日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4月24日、4月25日、4月26日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2、股权登记日:2006年4月17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7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65,450,2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72%。其中:
    1、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授权代表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0,13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92.7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81%。
    2、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包括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6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5,320,267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1.48%,占公司总股本的14.92%。
    (1)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232,929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53%,占公司总股本的1.20%。
    (2)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85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4,087,338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8.94%,占公司总股本的13.7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出席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公司聘请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颜华荣律师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
    浙江富润之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进行对价安排,以公司现有流通股本4867.20万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获得每10股转增7.8股的股份,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997股的对价安排。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作出了如下法定承诺:
    其所持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持浙江富润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股 ) 弃权股数(股) 赞成比例(%)
    全体投票股东 65,450,267 64,657,325 778,032 14,910 98.79
    非流通股投票股东 50,250,000 50,250,000 0 0 100
    流通股投票股东 15,320,267 14,527,325 778,032 14,910 94.82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数量和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表决情况
1 颜永强 595333 同意
2 龚建超 421770 同意
3 占荷英 402900 同意
4 宁波奥迪不锈钢制品总厂 400036 同意
5 王大榜 298801 同意
6 杨天雁 250000 同意
7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11160 同意
8 颜国宝 188800 同意
9 沈勤 171000 同意
10 李正南 156000 同意
    五、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认为:浙江富润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董事会征集投票委托事宜、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