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公告编号:临2006-018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3.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4月27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4月25日、2006年4月26日、2006年4月27日的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济南市南门大街2号银座泉城大酒店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文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8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10038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99%。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2人,代表股份 5124632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本的95.98%,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23%。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68人,代表股份39757506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58.51%。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76744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13%,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3%;
    (2)通过征集投票方式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010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015%,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8%;
    (3)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263人,代表股份38979966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57.36%,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1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保荐机构的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1003826股,其中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份数为39757506股。
    1、参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87798609股,占参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48%;
    反对票3203917股, 占参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3.52 %;
    弃权票1300股, 占参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1%。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36552289股, 占参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1.94 %;
    反对票3203917股, 占参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06%;
    弃权票1300股,占参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4%。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序号 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表决情况
1 交通银行-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6770501 同意
2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 5000000 同意
3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六组合 3811457 同意
4 中国建设银行-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819079 同意
5 中国银行-嘉实服务增值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2016647 同意
6 交通银行-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2001210 同意
7 泰和证券投资基金 1911951 同意
8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1832497 同意
9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1572524 反对
10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 1564434 同意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了山东德义律师事务所林泽若明女士担任见证律师,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2、《山东省德义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