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于2006年4月5日进行了第三次分红权益登记及除息(每10份派0.30元),除息后单位净值为1.0709元,累计净值为1.1509元。截止2006年4月27日,本计划单位净值为1.1304元。 根据《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单位净值达到1.06元即分红”的约定,本着及时回报投资者的原则,经计划管理人计算并由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复核,现决定进行第四次分红,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为:本计划拟向持有人按每10份份额派发红利0.50元。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06年5月10日。
2、红利发放日:2006年5月12日。
3、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转为计划份额的份额资产净值(NAV)确定日:2006年5月10日
4、红利再投资的计划份额可查询或退出起始日:2006年5月15日。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计划全体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06年5月12日自计划托管账户划出,预计于5月16日到达客户银行帐户或者资金帐户。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计划份额将于2006年5月12日直接计入其计划账户,2006年5月15日起可以查询、退出。
五、费用说明
本计划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参与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参与的计划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退出的计划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份额持有人可以于本计划每个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更改分红方式。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计划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3、投资者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集合理财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06年5月10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如需要更改分红方式,请于2006年5月9日前(含5月9日)到销售网点办理手续。
4、权益登记日和红利发放日,注册登记人不接受投资者进行本计划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特殊业务的申请。
七、咨询办法
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 光大证券集合理财客户服务中心热线:021-58302998
3、 本公司直销中心、营业部和光大银行的相关营业网点。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资产管理部
2006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吴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