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长期投资北京利生项目期末余额人民币76,283,563.06元,已提减值准备9,973,595.17元,投资净值66,309,967.89元。 该资产由于所有权属设置的问题,管理上一度失控,多年来无法为公司带来有效的投资回报。历任董事会均要求经营班子积极举措,在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清产核资中发现,公司原副董事长、总经理黄振汉先生对该笔对外投资的现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与其关联方有共同损害公司收益的行为。黄振汉先生违背公司董事会意愿、超越其本人授权范围代表公司与其关联企业签定多项合同、协议,致使公司北京利生项目所有权缺失、而且也无法行使租赁权。
    为此,公司于2005年11月28日对黄振汉先生及其三家关联企业北京利业行商贸有限公司、置业行有限公司、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振汉赔偿公司利生项目投资款本金73,283,563.06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于2006年2月20日、3月10日两次开庭审理,截至2006年3月31日,一审判决尚未下达。
    该案件的审理将彻底解决公司北京利生项目投资的问题,如公司诉求得到法律的支持,公司有望收回投资款73,283,563.06元。由于北京利生 项目在以前年度进行了减值准备的提取,投资的收回将部分直接增加公司损益;而资金的收回更能缓解公司目前现金流紧张的局面。但鉴于该事项关系复杂,时间已久,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但公司董事会将尽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可能办法,尽权利挽回损失。
    本公司董事闻心达先生和林天富先生认为该资产一直处于管理失控、闲置状态并有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公司不仅未能取得应有的租金收入,还面临资产损失的可能,公司应采取多种积极措施,尽快收回投资以缓解公司现金流紧张的局面。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