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初一
《管理办法》在财务指标方面为拟上市公司设置了较以往更高的门槛,充分体现了力推优质企业发行上市的精神。
修订后的证券法对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规定非常原则,财务方面的要求是“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管理办法》就是根据这条要求,对首次发行并上市的条件进行细化。与以往相比,这些具体条件在相当程度上提高了对拟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要求。
首先,在连续三年盈利的基础上,还对拟上市公司的盈利规模提出了要求。三年累计盈利要超过3000万元的条件,这是过去没有的。计算净利润时要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依据,则是为了更合理反映拟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其次,《管理办法》在净利润指标之外又设了两个指标:现金流量和营业收入,两个指标只要有一个达标就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衡量盈利质量的重要指标,《管理办法》要求三年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考虑到部分行业特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小或者甚至为负数,但仍具备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管理办法》将营业收入指标设定为现金流量指标的替代指标,要求三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为三年净利润指标的10倍。
第三,从防范重大风险的角度,《管理办法》就可能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要求不得存在5种情形,被禁止情形包括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不能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收益等。
第四,根据主板上市公司的特点,避免拟上市公司资产组成结构的重大失衡,《管理办法》延续了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的规定,但允许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相当于实物的物权。
第五,明确了拟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的发行前股本规模,《管理办法》要求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权威人士指出,《管理办法》对拟在主板上市的公司提出了比较高的财务指标方面的要求,是为今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预留空间。这样一来,我国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的轮廓已基本清晰。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