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4月29日电(杨金志、黄懿清)上海锦江旅游有限公司在办理出国游时,将一名游客印有其婴儿时期脚印的证件弄丢。游客要求上海锦江旅游有限公司赔偿精神损害费1万元,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赔400元。
游客伍先生在法庭上说,2005年8月,他的母亲到上海锦江旅游有限公司办理两人去俄罗斯旅游的有关手续。旅游公司境外部工作人员收取了伍先生的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正本等,并出具了收据。但是一直到母子俩俄罗斯旅游归来,旅游公司仍迟迟未将两证归还,当伍先生的母亲在到旅游公司索要时,旅游公司却说已经归还。
上海锦江旅游有限公司则在法庭上表示,公司在收取伍先生的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后,已经委托合作开发俄罗斯考察的另一旅行社工作人员返还给伍先生。旅游公司在审理中向法院申请经办此事的工作人员到法院作证,证人表示已经将两证归还。
法院审理后查明,伍先生母子与上海锦江旅游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将伍先生的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提供给旅游公司以办理相关手续,该出生证明上除伍先生出生的基本情况外,还有伍先生婴儿时期的右足印和伍先生母亲的右拇指印,旅游公司工作人员出具了收据。因此,旅游公司收取伍先生的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的事实成立。
法院认为,虽然上海锦江旅游有限公司在审理中表示已将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交还给伍先生,并为此提供了证人证言,但由于旅游公司与证人所在公司之间签订有合作协议,而使证人同旅游公司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且证言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予印证,故法院难以采信。考虑到伍先生出生证中的婴儿足印具有特定纪念意义,旅游公司应就造成该物品永久性的灭失,酌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