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预计全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按产品或劳务等进一步划分 关联人 预计总金额 占同类交易的比例 去年的总金额
销售产品 钻头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13,000-16,000 17% 13,163
采购水、电 水 350-650 85% 357
电 1,400-1,800 84% 1,423
提供服务 物业管理费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 65 100% 65
土地租赁费 150-200 58% 12.5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立于1998 年7 月,住所在中国北京朝阳区惠新东街甲6 号,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 注册资本1049亿元。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包括: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运(含管道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石油炼制;汽油、煤油、柴油的批发;石油化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石油石化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建筑安装;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制造;技术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2、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成立于1972 年,住所在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区,原属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现已划归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是国有大型石油勘探开发及石油机械制造等综合型企业,注册资本:236,417 万元,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现法定代表人张召平,主营业务: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原油、天然气及油气副产品的加工、销售;机械设备、配件、仪器仪表、钻头、钢管、压力容器、建材的设计、制造、销售等。
    我公司原为该企业的下属企业,后经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1998)中油劳279 号文、湖北省体改委鄂体改[1998]142 号文批准,由江汉石油管理局以募集方式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持有我公司75%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张召平先生为我公司董事长。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为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的上级单位,为我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均为我公司关联法人,与他们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关联方履约能力分析: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协议,基本上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公司销售货物按协议价格或市场价格交易,与非关联方一致;
    2、根据中国石化财价[2004]84 号《关于下发水、电、蒸气关联交易价格的通知》、中国石化财价[2004]134 号《关于调整供电关联价格的通知》。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分时电价方案的批复》的通知鄂价能交[2004]21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调整水、电、蒸汽关联交易价格的通知》(财价〔2005〕211 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关于调整供电关联交易价格的通知》(中国石化财价〔2005〕155 号)。
    2、根据潜江市物价局、土地管理局潜价房字〔1996〕6 号文件,以及参考当地市场价,确定土地租赁费收费标准。参考市场定价,确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所有交易,以汇总的方式披露为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交易,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根据该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向我公司采购产品;
    2、公司因为历史因素,供水供电系统一直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建设,水、电一直向该企业采购;
    3、该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4、该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审议程序
    1、2006 年2 月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0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赞成,0 票反对,0票弃权,4 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该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在销售产品和向关联方采购的水、电在定价方面与非关联方一致,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3、此项关联交易尚须获得公司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六、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根据该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随时向我公司采购产品,公司销售产品按协议价格或市场价格交易,与非关联方一致,每次采购均签署正式购销合同;
    2、公司于2005 年4 月与中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签署了《供用水、电合同》,合同约定,从2005 年1 月1 日起至2006 年12 月31 日止,每月用水量按水表计量,结算价为0.66 元/吨(含税);以现金转账方式支付,每月用电量按电表计量,基础电价为0.71 元/千瓦时(含税),电费结算按时段计算,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执行湖北省峰、平、谷时段划分,平段电价=基础电价;高峰电价=基础电价×180%(含税);低谷电价=基础电价×48%(含税),如国家水电价格发生调整,按国家调整后的水电价格签订合同变更协议。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调整水、电、蒸汽关联交易价格的通知》(财价〔2005〕211 号),原合同第三项第三款变更为:用水价格为2.12 元/吨(含税)。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关于调整供电关联交易价格的通知》(中国石化财价〔2005〕155 号) 原合同第三项第三款变更为:基础电价为0.77 元/千瓦时(含税)。
    接到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的通知,今年土地租赁费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所上调,具体情况要等有关规定出台后再变更有关合同。
    七、备查文件目录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供用水、电合同;
    3、独立董事意见;
    4、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2 月23 日 |